第二节 北京政府对五卅事件因应及交涉之经过
一 事发后执政府的内部反应
“五卅事件”发生前夕,执政府正面临严重的政治危机。段祺瑞解决“金佛郎案”的办法引起舆论的广泛抨击;教育总长章士钊因对北京学潮之强硬处理被全国学界攻讦而自请辞职;宣传已久、饱经挫折的“关税会议”之召开又似遥遥无期;5月28日,张作霖因对“金佛郎案”的处理不满,通电带兵入关,意在改造政府。舆论多认为执政府处在“风雨飘摇”中,似已无法继续其统治,如何维持其政权诚属疑问(84)。然而,“五卅事件”的突然爆发却给了执政府一个极佳的可以继续维持其统治的机会。
5月30日事发当天,特派江苏交涉员陈世光即向北京报告(85)。执政府对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其措施对内主要是安抚民众的激动情绪,避免因攻击外人而导致事态的恶化,同时将上海已形成的罢工局面尽量设法导入控制轨道;对外则以强硬态度表示抗议,并藉“民意”作后盾,以迫外人让步,而获内部转机。
6月2日,北京政府国务会议讨论沪案,通过四项决议案:一、各阁员对租界当局以武力摧残手段对付无辜学生,多表示愤慨,认为有辱国体,要求政府应即时彻查,秉公交涉;二、当即向驻京使团领袖意使表示严重抗议;三、速派曾宗鉴、蔡廷幹等赴沪查办;四、急电该地军警长官镇扶商民,切戒越轨行动,免贻外人口实(86)。
6月6日段祺瑞发布执政令,对国民宣告政府对五卅事件之态度:“此次上海租界事变,市民激于爱国,自徒手奋呼,乃垒遭枪击伤杀累累。本执政闻之深滋痛惜。除饬由外交部提出严重抗议外,已遴派大员驰赴上海慰问被害人民,并调查经过事实,期作交涉之根据,而明责任之所属。政府视民如伤,维护有责,必当坚持正义,以慰群情。尚冀我爱国国民率循正轨,用济时艰。本执政有厚望焉。”(87)
对上海罢工工人安顿问题,段祺瑞似乎倾向于依靠上海总商会会长虞洽卿的料理(88)。虞氏此时正在北京参与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之会议。段祺瑞在接获“沪案”消息后,即派虞以“淞沪市区会办”的名义返回上海调处。为协助虞处理“沪案”之交涉与善后,段又命令在教育部精选职员数名,6月1日随同虞洽卿乘专车南下(89)。
北京公使团认为,“沪案”发生的关键在于上海地方无负责之高级长官,以致“毫无毅然处置之法”,因此要求执政府派重要官员前往弹压,或派兵前往上海(90)。6月5日,段祺瑞向领袖公使意使翟禄弟(Cerruti,Vittorio)表示,以前正是因为上海有军事长官及军事设施,所以内争频生,故最后宣布裁撤;但他同时表示,要陆军总长吴光新考虑办理派兵一事(91)。不过,由于江苏和上海当时实际是奉系的势力范围,所以派兵的主动权最后落到驻节天津的张作霖身上。11日,张作霖派其子张学良率奉军赶赴上海(92)。13日,张学良带领“东北陆军教导团”二千二百余人抵沪。此前,江苏省长郑谦已奉段祺瑞与张作霖命令到达上海。
为表示对民众爱国热情的支持,“沪案”发生后,北京政府一些要员甚至也参加群众游行,或者吊祭五卅牺牲者的仪式(93)。据英国方面的情报,学生的四处串联宣传活动得到政府免票待遇(94)。正如索克思(George Sokolsky)评论的那样:中国政府的动机从总体上来看无疑是有政治用意的,只要罢工与混乱还在继续,北京的现政府便能暂保其统治,因为没有谁愿意来处理这种乱局(95)。不过,对此时的执政府来说,其行动更多的是维持各种势力间的平衡,以从中得到实际的政治利益(96)。
二 外交抗议与初期交涉
“五卅事件”对北京执政府而言,正是增强其声望的良机。值此中外关系的危机存在之际,执政府的地位便于无形中得到巩固,而当外交谈判进行时,政府的威望可能会随着民族主义情绪滋长扩散而提高,因此,段祺瑞政府从一开始就试图通过对此一事件的恰当因应而增强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地位(97)。
在1925年年初几个月内,执政府外交部一直在与驻京公使团代表讨论条约义务的法理承认问题(98)。5月28日,外交部还照会外交团,要求训令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废除“治外法权”(99),敦促有关国家考虑讨论条约修改问题(100)。但中方的呼吁并未得到列强的实质性答复。南京路枪杀事件爆发后,北京政府以此为契机,似乎有望在外交方面获得某些进展。
5月30日南京路枪杀案发生后不久,即有学生到江苏交涉公署,向特派交涉员陈世光报告事件经过,并要求陈氏出面交涉。陈即偕同交涉公署科长杨筱堂赴领袖领事馆,表示口头抗议,并至巡捕房要求释放被捕学生。31日,陈奉江苏省长电令向驻沪领袖领事递交了第一次抗议书。6月1日,因枪击案仍在继续,陈再次递交抗议信。此后,陈世光因病恳请辞职,段祺瑞即任命许沅为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赶赴上海处理对外交涉(101)。
6月2日,北京外交部送出第一次抗议照会,表示对此事“至深骇异”,认为“该学生等,均青年子弟,热心爱国,并不携带武器,无论其行为之性质如何,断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采取适当方法,和平劝阻,遽用最激烈手段,实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应由租界官吏完全负责。为此本总长不得不向贵公使提出最正式之抗议,并声明保留,俟查明详情后,再提相当之要求”。照会要求北京使团“迅饬上海领事团速将被捕之人,全地释放,并就地与特派江苏交涉员妥商办理,免再发生此类情事”(102)。6月4日,外交部不等外国公使团之答复,又因上海公共租界继续发生枪杀案,提出第二次照会,谴责租界当局“蔑视人道”,应对其开枪行为及其后果完全负责(103)。两次照会均对学生行动表示维护与支持,对租界当局开枪镇压之举予以谴责。
6月5日,段祺瑞接见驻京领袖公使、意使翟禄弟,称他感到“至深痛苦”,认为“上海巡捕如此对待学生,使中国对于国际地位攸关体面”(104)。8日,外交部长沈瑞麟在会晤英国代理公使时,亦明确表示:“此次各地市民激以爱国热诚,毫无排外性质,执政日前所颁昭令,劝慰国民已有率循政轨之语,余看沪事现时最紧要者,莫过于恢复市面平时原状,即如取消戒严令,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巡捕之武装,释放一切被拘人等,发还被封或占据之各学校房屋,只要租界当局有所觉悟,措置公道,公愤自易平息”(105)。
此四项实际上即是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十七条”之先决条件(106),由该会于6月7日面交刚抵上海的特派交涉专员蔡廷幹、曾宗鉴等人,蔡、曾等人即以全文电告外交部(107)。外交部对“十七条”,初拟分层次处理:“取消领事裁判权”及“永远撤退驻沪英日海陆军”两条因关系中外已签条约,故决定不提出;而先决条件四项,及惩凶、赔偿、道歉等项则在沪提出;撤消公共租界工部局“三提案”及制止越界筑路、收回会审公廨等由外交部催办;至于“代工部局投票权”一条另与外人定洋泾浜章程;其余各条视情形“相机提出”(108)。
是故,沈瑞麟在10日会见法使时,又重提四项先决条件,认为如能做到,上海秩序或可恢复(109)。使团方面则要求执政府命令学生返校,静候政府解决。沈对此屡次表示拒绝,认为“政府断不能以压力禁阻学生”(110)。11日,中方发出第三次照会,声明对于“五卅”及“六一”惨案,上海租界官员应负责任,再次将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之四项先决条件全部提出(111)。
6月4日,公使团在对中方第一次照会的答复中,否认上海租界捕房当局应负沪案责任,认为中方照会内所述并不完整(112)。两天后的第二次复牒,仍认为中方所得报告不甚完全,同时又照会中方,公使团已组织调查委员团,并决即派赴上海调查(113)。10日,该委员团抵沪,开始调查工作。中国外交部亦即令曾宗鉴对沪案中伤毙华人情形作“精确详尽”之调查,以备提出要求之依据(114)。
13日,国务会议讨论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提出之四先决条件,同意先由外交部上海特派员向领事团提出。不过,在上海的蔡、曾、许等人似乎觉得“十七条”中有些条件“太过火”,经政府同意,上海总商会托谢永森修订“十七条”,政府方面亦同意在仔细斟酌的基础上照此提出。随即,蔡廷幹与曾宗鉴又电告北京,总商会已与工商学联合会“商议妥协”,决由其另提修正案交交涉员提出。外交部即电令许沅等修正案商定,再提出(115)。可见,执政府有意借民众团体提出对外交涉条件,并在暗中直接介入“十三条”之形成过程。而学界多将“十三条”视作是由上海总商会或者虞洽卿个人擅改十七条而提出,实未了解其中之内情。
此时,就地尽速了结此案表面上视之似乎是中外交涉双方的愿望(116)。6月13日,使团方面在接到赴沪委员团之初步报告,对工部局的观感趋坏,决定不让领团参加,而授权委员团就地与中方交涉(117)。15日,北京公使团电令在上海之六国委员团,正式组织沪案委员会,与中国委员迅速开议。执政府即任命郑谦、蔡廷幹、曾宗鉴、许沅、虞洽卿等人为谈判代表,授与就地交涉之权,与六国委员接洽开议(118)。
6月16日,沪案交涉会议在江苏交涉公署举行,列席使团参赞六人,中国则有特派员蔡廷幹、郑谦、曾宗鉴、许沅等四人参加(119)。17日,中外委员开始第一次谈判,中方即以“十三条”为交涉根据,但祁毕业则表示“中国政府向使团抗议,仅提出四项问题为本团所知,其余均未知悉,无从商量。……当请示使团后方可开议”(120)。不过,当天双方仍就中方所提条件稍作讨论,第二天仍就此继续磋商。当时六国委员似乎设想在赔偿牺牲者,同时将华界中国负责警长与租界捕头爱活生撤职,终止罢工与撤去外国军队几项条件基础上与中方达成初步的解决方案(121)。但此方案显然与中方要求相距甚远。
18日,六国委员因奉使团训令,限三日内讨论完毕,故将其所拟往来函稿交中方代表,作为讨论之基础,其中尤其强调“五卅事件”盖由于华界警察怠于职务之故。而中国委员经讨论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十三条”中许多条均为事件之肇因。六国委员表示仅能讨论外交部所提四条,遂完全取消前议,交涉遂告中止。六国委员发表宣言,声明中国要求条件在该委员团职权范围之外,随后他们即返京(122)。上海交涉遂告破裂。
19日,北京公使团就“沪案”谈判破裂发表宣言,表示“应以正谊与公平为基础,将沪案速行解决,至中国委员所提上海公共租界改组,及收回界内行政事件,应由中国要求关系国代表,再向各关系国政府要求”。为重开谈判留下了余地。同时,驻京公使团会议决议,将“沪案”移京办理,并以意使翟禄弟、法使玛太尔、美代使迈尔为交涉专员。21日,蔡廷幹、曾宗鉴等人回京复命。
24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公使团:一、“沪案”移京交涉,正式提出十三条为交涉根据;二、提议依公平主义修正中外条约(123)。美国外交官迈耶(Mayer)在给本国外交部的信中认为,中国政府此种举措实一石两鸟,既欲藉此来强化中国的国家尊严与地位,亦表示准备在尊重国际法的友好态度下开始条约修改的谈判,而淡化激进的立即取消不平等条约的宣传(124)。26日,意使翟禄弟代表公使团答复外交部照会:一、“沪案”十三条请派专员分别办理;二、修改不平等条约表同情,惟须候各国政府训令。同日,执政府公布“外交委员会条例”,成立外交委员会,任孙宝琦为委员长,颜惠庆等十八人为委员(125)。次日,正式发表以颜惠庆、王正廷、蔡廷幹办理“沪案”交涉。7月1日,颜提出所谓“治标治本”说,对“五卅”一案,决定分阶段办理(126)。
上海交涉破裂后,“速了”之愿望既无法实现,而列强因内部意见不一,谈判重开亦遥遥无期,执政府方面转而采取长期交涉的计划。29日,段祺瑞通电各省,告诫防范假爱国名义实行破坏主义,表示在沪案交涉停顿后,政府开始转变对群众运动之运用策略。实际上,挟“民意”与列强周旋正是当局用心采取的政治策略。而当时局变化,策略亦随之发生改变。如据李健民之分析,政府的一部分外交行为其实并非自动自发,心甘情愿,如政府因为民众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便照会外交团,请求“修正”不平等条约,但同时亦向外交团人员暗示不要太认真了(127)。7月15日,北京政府再次训令民众,保持平静,以利交涉进行,各省官员均应制止任何不法举动的尝试。
对初期“沪案”交涉的失败,多有人认为是与上海总商会擅改“十三条”,与“十七条”形成两种意见,而让外人发现国人的不团结,影响其态度(128)。但丁应求的研究表明,交涉中止其实与此关系不大。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外人明了中国内部的混乱,即使他们发现两种要求之间的悬殊差异,他们也不会重视,因为第一次谈判时总商会提出的“十三条”,已使他们十分惊骇。外人对中国的全盘性要求,事先全然没有准备。华人欲把握此一机会,扫除经年累月引起其愤怒的外人特权,但外人却将协商的范围限于纯粹的“五卅事件”,是故谈判无法继续(129)。曾宗鉴在事后给外交部的电报中,则根据所得情报称,六国委员态度突然变化,是由于“英、日以汉、浔、镇江交涉纷起,认为不宜退让,电召参赞回京,并谓伦敦态度强硬,将向中央通盘交涉”(130)。可见谈判破裂的主因实在于外人一方。
上海总商会提出交涉条件十三条,实已包含工商学联合会代表之意见在内(131)。张国焘在回忆中亦称,中共方面为了以免“联合战线”的破裂,对总商会修改的十三条确已表示同意,虽然在工商学联合会中,此种妥协态度亦曾遇到激烈的抗议(132),各团体内部的争论亦一直存在(133)。但上海谈判失败后,尤其是19日上海总商会决定21日开市时,运动出现了重大的裂痕,中共开始谴责总商会的妥协政策,其中“反对总商会篡改交涉条件”便是改组后由左派学生控制的上海学生联合会重要的口号之一(134)。他们似乎欲藉此打击总商会,而影响其开市的决定。对“十三条”,民间倒有一些舆论表示不满,认为北京当局“太不注意外交战略了”,“外交部只等于邮政箱传话机”(135),十三条“毫无价值杂乱无章”,“反使各国疑虑”。所谓由特派员、交涉专员、外交部构成的“三重外交”,各层次之间往往不能协调,显示出中国外交当局的步骤混乱(136)。
三 北京公使团的分歧与单独对英策略的提出
“沪案”发生后,各国反应并不一致。而在具体交涉过程中,各国间的分歧更趋明显,这一方面使中国的外交策略能获一定成功,另一方面亦迫使英国方面的对华政策发生改变。
英国在事发后力图拉近与各国的关系,共同对中国施加压力。英国外长张伯伦在6月30日接见葡萄牙驻英大使时曾表示,中国正在发生的运动不是什么单独反英、或者反葡、反日的运动,而是一个排外运动。因此他认为各国政府应该诚意地合作以保护外人在华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并站在一起来面对这些混乱(137)。但其他列强并不愿意帮助处在困难中的英国,以维持英国在华的优势地位。
日本在交涉中取双重政策,一方面,面对中国国内民众运动的高涨,与英国联合要求中国政府制止;另一方面,则以其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单独解决日本纱厂案(138)。当时日本正处于“币原外交”时期,非常清楚中、美两国对日本经济的重要性和中国民族主义的变革(139)。因此,当时日本外交路线似有对华缓和之倾向。事发之初,日人曾有袒护租界工部局之意,但是在10日左右,日政府即训令其驻华公使及上海日领事,要求对沪案暂持旁观态度,而对于日纱厂案,则准备单独解决(140)。
美国方面,认为“五卅事件”牵涉到列强在华共同利益,故取与英、日两国协调的政策,不想单独行动,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其态度较英缓和得多(141)。而法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中国的态度较为缓和,法公使玛太尔自“沪案”开始,其态度即较友好(142)。
6月2日,工部局会审公廨对5月30日及以前被拘学生进行审判,结果法、美法官均宣告学生无罪,引起英人之不满(143)。13日,六国委员团在调查时发现一份1919年以来即已存在的由租界工部局警务处制订的秘密动员令,使得英国以外的其他各国委员对租界工部局的观感顿时趋坏(144)。是故有15日北京公使团排斥上海领事团参与中方交涉之电令。而中国方面则利用“英捕射杀无辜学生”的宣传,采取有效的分离策略,使英国孤立化(145)。
6月19日,北京使团曾经发表意见,表示愿意继续与中国政府谈判其余的条款,英国代表将不能担任谈判委员会的主要负责者。但是在华英人认为其他列强想牺牲英国的利益来谋求与中国的和好,日本亦不同意其在北京代表的意见,表示不参加交涉委员会。而中方则立即成立了一个“强大”的委员会与各国谈判(146)。
23日,六国委员在返回北京后,将调查结果撰成报告书并经使馆会议通过,但英国恐报告书的发表将证实其责任,极力阻止公布。然法国公使玛太尔仍将报告原文寄往巴黎公布,引起英国的不满(147)。7月6日,在使团会议上,意、日、美等国公使均同意对中国稍作让步,遂根据六国委员之报告,通过三项决议:一、上海工部局总巡麦坚应即免职;二、工部局董事会应严加谴责;三、开枪之捕头爱活生应依法严办。并即以使团名义训令上海领事团饬公共租界工部局即日实行,否则“得解散董事会,予以相当处分”。但英外长张伯伦获悉后表示强烈反对,并力阻其实行。在7月9日的使团会议上,英公使为工部局尽力开脱,且对法使公布报告表示不满。于是法使玛太尔遂藉工部局不听命令表示辞去交涉代表一职,使团分裂遂公开化。此前,英政府曾经草拟了一个“九国宣言”,请求各国签字,以对中国的事态表示一致的意见(148),但是没有成功。即使是英方提出的第二步替代方案,即请美、日两国与他们一起发表这个宣言亦没有实现。
集中目标于英国似是执政府外交当局在交涉之初便已采取的策略。6月10日,英国方面即发现“排外运动变为专门排英运动,日渐蔓延”(149)。13日,外交部致英国代使的照会亦暗含单独对英交涉的意味(150)。汉口事件与沙基事件发生后,单独对英的呼声更高(151)。正如外交部调查“汉案”专员邓汉祥所称,单独对英,一、可使范围缩小,易于持久;二、能使英人直接感受痛苦,不难就范;三、政府与人民亦能趋于一致,政府对外既坚持到底,不稍退让,则人民自然谅解,乐为后盾;四、利用外交生政治作用者。政府人民能沟通一气,亦无间隙之可乘(152)。
使团分裂后,“单独对英”之主张遂由外界之呼吁正式成为执政府运用的策略(153)。据英使白慕德(Charles Michael Palairet)抗议照会称:“上海县告示抄录政府电令内有英国系沪案唯一负责之人,对于其他各国,人民不得扰搅等语,此项用意无异告知华人,得与英人为难。”外交部对此消息并不否认,只是对上海县知事将政府电文录入告示表示要查办(154)。形势似乎正如瞿秋白所说,“五卅运动的发展到七月中便完全陷于‘单独对英’的对日妥协运动之宣传里”(155)。
日外交当局在“五卅”事发后即有将“顾正红案”与南京路巡捕枪杀案分开讨论的企图(156),而中国外交部在外交程序上一开始亦将两者分开处理(157)。奉命返沪调处沪案的虞洽卿一回到上海,强调要将日本纱厂问题与英租界开枪事件分开处理(158)。6月8日,蔡廷幹与曾宗鉴二人访日本驻沪总领事,表示希望日纱厂问题早日解决(159)。10日,执政府亦曾通过中华汇业银行总理章宗祥向日方表示,如内外棉纱厂能尽早将顾正红等死伤者的抚恤费交付,则“顾案”即可告结束(160)。上海谈判失败后,日纱厂案单独解决之舆论更炽(161)。不过,6 月下旬具体谈判开始后,当事者内外棉纱厂及日本在华纱织同业会似乎态度较强硬,但在日外务省努力斡旋下,日本纺织同业会于7月21日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作一定让步。中方即提出解决条件,经双方反复会议磋商,执政府为尽速解决此案,同意贴补工人要求增加工资三个月共15万元(162)。8月12日,解决条件签字。25日后,日纱厂先后复工(163)。
当时执政府集中对英之政策,不仅在日纱厂案中可以看出,亦能从其处理苏俄逮捕中国驻俄使馆职员一事中看出。7月26日发生了莫斯科中国使馆馆员彭昭贤等四人被苏俄政府违反惯例逮捕之事,而中国外交部与驻京俄使馆则极力否认,盖欲隐藏事实以利当时之对英、日交涉以及中俄会议之举行(164)。
四 “沪案重查”与交涉的悬搁
英国既然对六国委员之调查报告表示不能接受,遂提出司法重查之主张,认为对工部局之处理属于法律问题,应由司法手续来解决。但在8月初的两次使团会议上,法国公使对此仍表反对,并宣告退出会议。而中国朝野的反对声浪更烈。7月31日,北京政府公开表示反对沪案重查(165),9月1日又由驻英代办公使朱兆莘向英国外交部声明反对。6日,外交部又训令驻外各使,表示我国誓不承认沪案司法重查,英方如邀请参加,则将断然拒绝,要求各使向各驻在国政府切实声明(166)。
9月9日,在英国公使的要求下,使团会议终于议决“由英美日三国先行派遣司法官组织委员团从速实行调查,沪案开议须俟司法调查后始能举行”。三国司法委员并不由使团派出,而是由各该国政府指派(167)。15日,领袖公使荷使欧登科(W.R.Oudendijk)照会中国政府,正式提出重行司法调查,希望中国亦能予以赞同,并派代表参加,中方即复照表示坚不承认,但使团决定司法重查仍然进行。
10月3日,日、美、英三国法官均到沪就任,司法调查委员会遂组成(168)。调查自10月12日开始,于11月10日结束。使团方面本想三国委员能联合提出报告,但他们的意见相差甚大,故报告于12月23日分别发表,英、日两国委员的报告仍强调工部局行为正当合理,开枪乃形势所迫,爱活生没有责任。但美国委员约翰逊的报告则认为,“直至开枪瞬息之前,均不信所谓暴徒有损害人身财产之意”,并指责“捕房未于预知有事变之后,增加在职巡捕以图防止之”,“一部分西捕对群众不能行充分的人道”,“总巡麦高云既深知当时情形,不应离职三小时”。该报告同时认为在华外人,多没有认识到近十多年来中国人对政治及个人权利意识的进步。在其提及的二十五点事件爆发的原因中,强调日纱厂案与“沪案”的重大关联(169)。
司法调查报告发表的同一天,工部局总董费信惇致函许沅,表示:“各委员之判决书,多数不归咎于捕房,然总巡麦高云、捕头爱活生业已辞工部局职务,工部局为谋此案早日解决计,亦决定加以核准,惟对于该两职员以往之劳绩,表示感忱而已。工部局并欲对五卅遭难者更表示惋惜之意,谨奉七万五千元支票一纸,烦转递中国交涉员,俾得散给各被难者家属,以作抚恤之费。”(170)
重查报告的发表及工部局的通函,从其立场看,似乎意味着沪案交涉到此结束。但执政府方面,对此结果则不予承认。接获许沅之报告后,外交部乃训令许氏将工部局之支票退回,认为这仅是工部局之单方面意见(171)。此后,五卅事件的交涉便成为悬案,虽然在1926年4月执政府结束之前,还有几次催促开议的照会给使团,但最终除了会审公廨的谈判与工部局华董问题有所进展外,其余条件便多湮没于累累的外交公文之中了(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