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渡集(三松堂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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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学答问之三(三十一年五月)

(一)《新理学》一〇七页所说,是就各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的不同说。例如农业社会是一种社会,工业社会又是一种社会。又例如我在《新事论》中所说,以家为本位底社会是一种社会,以社会为本位底社会又是一种社会。假如一个社会是以家为本位底社会,我们如果批评这个社会内底某一分子的行为,我们只能以以家为本位底社会的道德标准批评之。一七三页是就社会组织底层次说。例如国家是一社会组织,党派又是一社会组织。就层次说,国的社会组织,高于其中底党的社会组织。一党的人为他的党的利益,而牺牲他的国家的利益。对于他国家说,他的行为不忠,对于他的党说,他的行为是忠。他不忠于国而忠于党,此所谓盗亦有道也。就理说,道德标准都是不变底。因其是不变底,所以是绝对底,单一底。例如以家为本位底社会,只有一个以家为本位底社会的道德标准。无论哪一个社会,只要它是以家为本位底社会,它都用这个道德标准。如果这个社会变为以社会为本位底社会,他自然改用以社会为本位底社会的道德标准。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变了,但并不是以家为本位底社会的道德标准变了。以家为本位底社会的道德标准,还是如此,不过这个社会先用之而后不用之而已。就事实说,一个社会所实际用底道德标准,都一部分是可变底,因其是可变底,所以亦是多数底,是相对底,无论社会是否终极最高社会。因为即使终极最高社会,也可以有许多种类。既有许多种类,所以这一个终极最高社会,也可以自一种类变为另一种类。因此它本用此一种类底社会的道德标准,亦即改用另一种类底社会的道德标准。所以即使这一个社会是终极最高社会,其道德标准的一部分,亦可以是可变底。

我们说一部分,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其是否终极最高社会,无论是何种社会,它总是社会。它既是社会,它总需用社会之理所规定底基本规律。既总需用这些规律,所以随着这些基本规律而来底道德标准,是不变底。

我们须注意于某一个社会、某种社会及社会的分别。某一个社会是某一个社会,某种社会是某种社会,社会是社会。如了解这些分别,则以上所说,即不难了解。

(二)此所谓是非,有几种意义。《新理学》说是底命题及非底命题。此所谓是非的意义是真假。是底命题就是普通所谓真命题。非底命题就是普通所谓假命题。“非方”之非的意义是“不是”。所谓非方者,只是不是方。“一种社会内分子之行为,只能以其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标准以批评之”,此所说是说道德方面的错不错。此三者完全是三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一个真命题,如其是真底,即永远是真底。如其可以成为不真,则是它本来即是不真,不过人于一时以为是真而已。如用歪邪为标准,以判断方底东西,则方底东西是非歪邪,非歪邪就是方。如歪邪等于非方,则非歪邪就是非非方。非非方也就是方。这并没有所谓纷然淆乱底情形。方底东西的一类中底东西,当然都“是”方底。此“是”与命题底是非,及道德方面的是非,完全没有关系。方底东西一类中底东西与其类底关系,是类与其分子底关系。一种社会内底分子,对于其社会底关系,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此两种关系不同,不可比拟。

(三)若知此两种关系不同,则所谓“合于方之理而维持其方者,是方底道德底行为”,是没有意义底。合于方之理者,是一个方底东西。这里并没有一个全体,无所谓维持其存在。“哲学既不知方有四隅,自谈不上方之标准。”如说谈不上,是谈不上方之标准之内容,新理学本来承认这是谈不上底。如说谈不上是谈不上方之标准底有无,则新理学不能承认。关于道德标准,亦是如此。虽是如此,但所谓道德之一多变常,仍谈得上。因为这是从分析某一社会,某种社会,社会的分别而得来底。看上文可知。《新理学》一八〇页以下所讲诸德,是举例的性质。哲学可以不讲。二〇五页以下所以讲革命等者,因恐有人误会,以为如道德是如《新理学》所讲者,则革命必是不道德底行为。故加以说明,以见新理学的系统中,亦容许革命。

(四)哲学或科学都只能讲原理。某种事于某种情形下是如何,这是原理所讲底。至于某一事应该应用某原理,例如某一社会,于某一种情形下,应该怎样改变,哲学当然不知道。社会科学当然亦不知道。《新理学》说,“知有新社会制度,而感觉其需要”,此知是就多数人的知说。但此说并不抹杀先知先觉。先知先觉之所以高于一般人者,在于其能“先”。他先知先觉,而多数人随之成为后知后觉。如有一个人自以为是先知先觉,而永远绝无多数人随之为后知后觉。这个人的觉知,大概总有点问题。(《新理学论艺术章中,不承认有所谓曲高和寡一点,可以参看。)所以“如何可说是穷,如何可说是应变而通”,并非无标准。

(五)圣贤自亦讲究道德内容。但若只讲究道德内容,以行道德,其境界是道德境界。天地境界,须从哲学活动上得来。此点于拙作《新原人》(不久可在商务出版)中有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