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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尊重,避免婚内性暴力

一项权威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名女性表示有过被丈夫强迫发生性生活的情况;而在被调查的1079名农村女性中,也有86人承认自己遭受过“丈夫的强迫性行为”。考虑到调查中各种因素的影响,相关专家判断,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比例要比这些数字大得多。

有人可能会说,婚内性行为是丈夫的权利,妻子的义务,是合理合法的,谈何“强迫”呢?事实上,在性爱中,如果一方只考虑自己的需求,不顾对方的身体状态和反对,便属于“性暴力”行为。而且,不论什么原因,性暴力都是丈夫试图发泄自己、宣示控制权而进行性虐待的行为,比如妻子在性以外的问题上与丈夫争执起来并证实她是正确的,丈夫可能会通过强迫性交来挽回自己的面子。但这样很可能会给妻子的身心甚至双方的婚姻关系带来消极影响。


赵明和妻子经人介绍后很快结婚。婚后,妻子渐渐发现他总是敏感多疑,怀疑其他男人对她有意。

有一次,他跟踪妻子到公司,发现妻子和一个男人站在一起有说有笑的,就跳出来对那位男士大打出手,还大声说对方和他妻子乱搞,说得有声有色,好像真的发生过一样。最令妻子无法忍受的是,每次回家,他都会强行跟她过性生活,让她感到痛苦不堪。

这天,两人又因为赵明的疑神疑鬼发生争执。赵明看妻子一脸“我没错,都是你想多了”的样子,当即给了她一耳光,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妻子对他忍无可忍,终于提出了离婚。


幸福的婚姻生活源自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任何暴力的发生,都会伤害双方感情。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心理学家表示,夫妻双方应提高个人的自尊、改善沟通“人性化”相处,最终实现“身心整合,内外一致”。对于婚内性暴力问题,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受害的一方,也应加强对自己的保护。


张某与妻子刘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妻子进行谩骂和殴打,导致两人的生活总是不安宁。令刘某更无法忍受的是,张某的性生活方式十分粗暴,经常不顾刘某的身体情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使刘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2016年3月某日晚,张某在外与朋友饮酒回家后,要求与妻子同房。刘某表明自己身体不舒服,但张某还是对其一阵拳打脚踢后,不顾其苦苦哀求,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刘某卧床近两周才能下地活动。

同年5月,刘某以强奸罪向法院告发了张某。法院依法将张某传唤并逮捕。张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但他认为刘某是自己的妻子,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是她应尽的义务,所以否认“强奸”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夫妻平等的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以自愿为原则这一性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

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过:“性暴力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容易违背妇女意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法学专家徐松林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比如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一般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其实,只要一个男人能够平等地将自己的妻子看成最好的伙伴,婚姻中的强奸行为就能有效避免,也就不会有婚内性暴力事件的发生。一个好的婚姻需要双方努力成为对方的好伴侣,这样不仅家庭美满,夫妻间的性生活也将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