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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凡因产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即可依据本条对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侵权诉讼,请求给付损害赔偿金。但因本条文字过于简略,且有措辞欠当,有解释权的机关亦未对所使用概念作出界定,致学理解释上发生歧见,有影响本条正确适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