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序一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共享、共识信任、难以篡改等特点,能够在缺乏相互信任的主体之间实现协同记账,被誉为下一代价值互联网的基础技术。革命性的技术和组织关系必然伴随着经济基础的重大调整,以怎样的眼光审视区块链的发展,是所有真切关注产业良性发展的仁人志士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经济基础的升级与优化
区块链的革命性潜能主要表现在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
就技术层而言,区块链已经被用于各类金融交易场景,代替各种需要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点对点的信任。由于区块链的信任传递能力,区块链能够用于支付清算、数字票据、资产数字化、证券登记与交易、保险、供应链金融、网络借贷、征信、电子存证、身份认证、隐私保护、物联网、数字版权管理等丰富多样的领域,发挥基于技术的信用创造功能。这些场景都有许多先行者和创业公司已经开始探索推进,尽管规模和进展不一,但都展现出区块链的巨大潜力。在非金融领域,“如何解决信任问题”是各个行业的核心要义。传统信任的建立往往需要通过公权力机构或特定授权机构背书,才能取得社会的一致信任。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将对这一领域的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就制度层面而言,区块链的技术性特征仅是其革命性潜能的一个部分,其真正可能改变人类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的是区块链系统中Token经济的激励模式。Token一词本身虽然意蕴丰富,但主要还是来源于计算机用语,存在名不副实之处。即使Token能在英文世界内暂时使用,作为Token翻译的“通证”“令牌”更缺准确性。进一步而言,我国对区块链的实践和研究极为丰富,外来概念、国外研究已经不适应我国的国情,我们更需要站在自己的立场,提出地地道道的中国理论,以适应区块链引起的变革。我们团队提出了“共票”的概念,“共”即凝聚共识、共筹共智;“票”即支付、流通、分配、权益的票证。共票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共享,要通过制度的变革和机制的创新来打倒垄断资本。共票藉由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将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三者紧密融合,减少了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引导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数字经济。
“监管溢流”宜疏不宜堵
笔者多次参与了央行等监管机构重大政策的探讨与制定。总体来说,以央行为代表的监管层正在加强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等新业态的监管力度。诚然,任何创新在其发展走向成熟之前都会面临阵痛与波动。新势力如浩浩江流,宜疏不宜堵。违背社会客观需求的粗放式监管,只会导致“监管溢流”的负面效应凸显。笔者曾指出“数字货币”存在七大风险:第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法经营牌照;第二,价格虚高;第三,涉嫌洗钱和逃避外汇管制等不法行为;第四,涉嫌传销与诈骗;第五,内幕操纵;第六,技术与信息安全风险;第七,暗网交易。
当前“数字货币”行业在风险淤积的同时,也缺乏监管。一方面,“数字货币”等区块链金融应用的分布式技术特性,以及“数字货币”当前热门的应用领域ICO,与传统融资模式的“脱媒”特性不同,导致其绕开金融监管,实现了资金的外循环。另一方面,在2017年9月央行禁令出台后,诸多“数字货币”交易所转而注册至海外,继续向境内金融消费者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使境内金融消费者获得保护、维权变得更加困难。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的现实,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恶性犯罪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ICO项目及“数字货币”交易,如涉嫌传销类犯罪、证券类犯罪,以及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或恶意诈骗等,根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监管机构需要加强账户监管,坚决打击线下黑色转账;加强外汇监管及穿透式监管,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建立黑名单制度,等等。对各类“数字货币”的整顿清理,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打压或利空区块链,我们要厘清区块链与监管的关系。区块链未来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适当的监管机制,区块链领域不能存在监管恐慌,而是要理性看待监管的积极作用。
适度的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监管必须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以适应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时,监管应着力服务于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浪潮退去,裸泳者无处遁形。在我国监管落地之际,“数字货币”投机之风偃旗息鼓之时,区块链的未来呼唤诚心正义的开拓者和奋进者,亟待能够帮助产业未来定基确调的智力成果出现。《区块链与产业创新》是一本富有成效的佳作,书中对区块链技术层面和具体应用场景的深度结合体现了作者对区块链去伪存真、落地实践的深刻思考,全面展现了对区块链未来的殷切希冀和高瞻格局。同时,本书不仅在产业实践的细分领域内认知独特,而且对区块链在物联网等领域的相关应用介绍也非常翔实,值得各位读者一读。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