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章提要
毫无疑问,最低等动物和最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是巨大的。一个类人猿如果能够不带偏见地观察他自己的情形,他大概会承认,虽然他能作出狡诈的计划去抢掠一个田园,虽然他能用石头去打仗或者砸开坚果,但把石头制成一种工具的思想却完全在其范围之外。他大概会承认,关于进行一系列形而上学的推理,或者解答一个数学题,或者对上帝的思考,或者对庄严的自然景色的赞美,他所能做的就更少了。然而,有些猿类很可能宣称,他们能够赞美而且的确赞美过其对象在结婚期间所表现的皮毛颜色之美。他们大概还会承认,虽然他们能用叫声使其他猿理解其某些知觉和比较简单的需要,但用一定声音去表达一定意思的概念,决不会通过他们的头脑。他们大概要坚决主张,他们乐于以许多方式去帮助同群的伙伴,为了伙伴不惜冒生命的危险,并且对孤儿给予照顾;但他们将被迫承认;对所有生物的无私之爱——人类的最高尚品质,却完全超出其理解力之外。
尽管人类和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是巨大的,然而这种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并非种类上的。我们已经看到,人类所自夸的感觉和直觉,各种情感和心理能力,如爱、记忆、注意、好奇、模仿、推理等等,在低于人类的动物中都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十分发达的状态。这等情感和心理能力像我们在家狗和狼或豺的比较中所看到的那样,也能通过遗传而有某种进步。如果能够证明一般概念的形成,自我意识等那样的某些高等心理能力绝对为人类所特有(这似乎是极其可疑的),那么,这等属性很可能仅仅是其他高度进步的智能的附带结果,而智能的高度进步主要是一种完善语言连续使用的结果。新生的婴儿到什么年龄才会有抽象的能力或自我意识并且可以考虑到其本身的存在?我们还无法作出回答;关于上升到怎样的生物等级才能有上述心理能力,我们也同样无法作出回答。语言的半人为、半本能的状况仍然带有其逐渐进化的标志。那种对上帝的崇高信仰,并非人类普遍具有的;而对精灵作用的信仰都是其他心理能力所自然产生的结果。道德观念在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也许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和最高级的界限;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不必多说什么,因为晚近我曾力图阐明社会本能——人类道德构成的首要原则——在活跃的智力以及习性的效果帮助下,自然会引出一项金科玉律:“汝等所欲人之施于己者,即应以此施于人”;而这正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
在下一章中我将略述人类的几种心理官能和道德官能逐渐进化所经过的可能步骤的方式。这种进化至少是可能的,无可否认的,因为我们日常在每一个婴儿身上都可以看到这等官能的发展;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比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心理官能还要低的完全白痴,到一个像牛顿那样的伟人追踪出一系列完整的心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