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
利益和利益关系是我国深化改革必然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本质上是利益的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发展中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我国传统利益观的扬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概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内涵
彭劲松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在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基础上,体现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而形成的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新型利益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本位、人民本位的立场,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导向,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新观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他认为不能用个人利益来消解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不能搞集体主义至上的单向利益关系,用“压制式”和“牺牲式”眼光来看待,要确立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新观念;不能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把利益等同于物质利益,要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肖新发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高度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把利益观与群众观、发展观、矛盾观、真理观以及执政观等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并展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视野”。张思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发展中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范畴、利益关系、利益矛盾、利益协调制度和利益协调等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
本书认同并采用张思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当代形态;中国特色主义利益观是在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既有别于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利益观,又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利益观,是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结合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理论成果。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我国传统利益观,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形成的实践基础,党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理论反思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形成和发展。从自然基础来看,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也是利益的自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范畴在需要主体上是我国广大人民的需要,在需要客体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从社会基础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范畴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种相关制度之中。从利益的客体内容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范畴包括“四位一体”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社会利益。从实践活动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范畴特殊性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之所以成为特殊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是因为它产生于特殊的经济条件,有其特殊的历史前提,面对的是特殊的基本矛盾,现阶段所要完成的是特殊的历史任务。”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背景下,中国的利益分配政策及利益分配制度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三个大的阶段,发生了深刻的历史变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的利益关系格局经历了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迁。从改革开放前的利益均等化、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到改革开放以后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这一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利益分化也造成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呈现十个特点,“利益观念普遍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表达多维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诉求全面化、利益矛盾公开化、利益协调关键化、利益研究深入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理论来源
1.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党的历代领导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当代化形态。利益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的核心问题,利益范畴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础性范畴,利益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随着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问题认识的萌芽、形成和成熟逐步深化的。马克思从中学时期就开始思考利益问题,正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关注,使得马克思逐步走出理性主义的光环,踏上了唯物主义的道路。马克思对利益问题坚持了一般与个别相统一的辩证方法,说明了利益的本质,在阐述利益与道德的关系中确立了利益分析的辩证法。马克思认为,现实需要是利益发生的前提,利益本质上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实践是利益形成的根本途径。马克思从现实的社会实践出发,对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实现了历史的超越。利益范畴是马克思分析社会的基础性范畴,社会基础矛盾实质上是利益矛盾,利益协调是马克思利益理论的价值追求,利益分析法是社会矛盾分析的基本方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过程而发展的,毛泽东确立了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探讨了社会主义内部利益关系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各种物质利益关系,提出了“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利益关系处理原则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利益分配原则,将物质利益原则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集体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实现了我国利益关系格局的巨变,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稳定和初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利益协调体制提供了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更为全面地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在一系列理论观点上取得了突破,提出了人民利益根本论,坚持以生产力发展为中心;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利益分配原则,以共同富裕为利益目标;提出了部分先富论,避免两极分化,认为要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平等互利论。江泽民提出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执政理念,对“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新诠释,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界定;提出了人民利益多元化的思想,阐明了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与矛盾的新思路与新原则,做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因素的重要论断;提出了国家、集体与个人各方利益综合协调的新思路,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了针对合法与非法收入采取不同政策的原则。胡锦涛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强调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出了切身利益论,将人民利益具体化为民生问题,认为经济发展要惠及广大人民;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处理原则,将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利益实现的科学方法,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奋斗目标。
2.中国传统利益观的扬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利益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我国传统利益观源远流长,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学派都有所涉及。利益就是指“能维持或增进人之生活者,亦即满足人之生活需要者”。在中国传统利益观中,“利”往往被单独使用,大多数时候是我们现在讲的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语境不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中国传统利益观强调利益取得的合理性,即利益总要暗含价值判断,将利益观与道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认识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中国传统“义利之辩”的核心问题,义利之辩主要强调的是“公利”与“私利”的关系。义与利的关系就是公与私的关系,公利就是“义”,私利就是“利”。程颐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儒家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冯友兰先生说:“儒家所谓义利之辩之利,是指个人私利。……若所求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社会的公利,则其行为不是求利,而是行义。”儒家在利益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是重“公”轻“私”、重“义”轻“利”,认为社会利益重于个人利益。孔子倡导“以义制利”“义以为上”“义而后取”的理念。荀子在义利问题上也总是把义放到首要位置来考虑,荀子曾称“义”为“公义”“公道”,称“利”为“私事”“私欲”。以此为原则,他认定,“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其“义主利从”思想可见一斑。二是社会利益、他人利益要服从私人利益。杨朱强调“重生”“贵己”,体现在人我关系中就是将自己放在价值考量的优先位置,《韩非子》中所说的“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之一毛”就是这种观点的写照。因而“贵己”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韩非子是“性恶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用人性利己观解释人们的行为。在韩非子看来,人都是“好利恶害”的,人人都为自己打算,“趋利避害”是行为的准则。显然,在他们看来,个人利益是高于社会利益的。三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义利并举”。墨家以“兼爱”思想为核心,并提出“交相利,不相攻”的观点,所有的人平等互爱。“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利己与利人是统一的,人们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等互报”的关系,认为“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和谐发展。
(2)对经济利益与道德关系的认识
在这一层面的义利之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高于经济利益。儒家学说认为“礼”“义”是理顺社会关系的准则,是利益取舍的标准,强调“义以生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对“义”与“利”的取舍标准作为划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将“义”视为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孔子还认为,“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利益高于道德价值,经济利益决定了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意志,强调经济利益在促进社会道德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最典型的论断就是《管子·牧民》中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认为,人的道德与物质呈正相关的关系,实现道德教化的前提条件是国与民俱富。管子十分重视“国多财”的重要性。他认为“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国富可以使人们爱国爱家。司马迁也认识到利益对道德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作为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的“礼”,是以人类的性和情为基础的,故其基本内容仍然要以具体的物质生活资料来体现。由于人之性情有声色、乘驾、五味、珍膳之好,才产生了相应的礼仪之节。他说,“礼生于有而废于无”。司马迁认为人天性是好利的、追求财富的,“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他还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马迁的这一利益思想影响到他的经济政策主张。他提出“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为之争”。他认为,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听任私人进行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顺应由此形成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形势而不加干预和抑制。
(3)对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关系的认识
在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关系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人们追求的利益中,非物质利益比物质利益更重要,或者说精神利益比物质利益更重要。这一观点的代表既有先秦的儒学,又有宋明的理学等。儒家所谓的“义”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即坚持精神需要、实现精神价值。张岱年先生认为,“儒墨的区别在于,墨家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公利,儒家则认为道德原则不仅是公利,而是高于公利的”。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讲的是物质生活的需要;“义亦我所欲”讲的是精神生活的需要。孟子认为,精神生活的价值高于物质生活的价值,在二者不可兼得之时,宁舍生而取义。朱熹在儒学的基础上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还认为“天理”是公,“人欲”是私,要达圣人之境就必须“存天理,灭人欲”。另一种观点则肯定了物质利益的必要性。李觐认为,“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王夫之在批判程朱理学时提出“理在欲中,以理导欲”。
(4)对追求利益目的与实现手段关系的认识
从对追求利益与实现手段的看法上能看出各种利益观的特点。儒家的取利原则强调取利方式的合理性。儒家关于义利关系的利益观的主旨不仅在于其轻视物质利益的倾向,还在于其追求利益的方式,其非常关心求利过程中是否做到“合理取利”。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孔子指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儒家利益观重点关注如何取利,但并不排斥对利益的谋取。
(5)对利益分配的认识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社会,反映到利益分配上实行的是等级分配制度;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有不少思想家和下层人民提出“均平”思想。这两者的要求体现在分配上就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以定分”,即荀子所说“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在荀子看来,这就是分配的“正义”,符合社会的等级关系秩序。“贫富均平”指的是社会横向层面的利益分配,用以防止“贫富不均”使贫富差距过大。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益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就是“贫富均平”这种思想的反映。他主张不能使富者太富,贫者赤贫,而应折中取之,这样社会才会安和无事。管子也从社会立场出发提出了“民平国安”的思想,反对贫富悬殊,认为“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失准之数也”。他认为如果不重视贫富悬殊情况,势必会引起天下大乱,国家就会发生动荡,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对统治也不利。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利益理论为起点和指导,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利益思想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重新确立和不断丰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成为时代最显著的特点,政府以利益的合理差距打破平均主义为着力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使人们敢于追求合理利益,在进行一系列以市场经济改革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进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影响和改变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和观念,促使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不断与时俱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基本形成阶段
1978~1992年,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基本形成阶段,这个阶段的利益观的主要成果是邓小平利益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基本形成的标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人民利益根本论。邓小平强调一切方针政策都应着眼于人民利益,把“人民高不高兴”“人民拥不拥护”“人民答不答应”“人民赞不赞成”作为标准。他认为人民才是利益主体,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相信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把人民利益作为价值目标,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广大的中国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把“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第二,共同富裕论。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奋斗目标,是区别于剥削社会的根本特征。邓小平所倡导的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他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又要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的“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种总体思路和模式。第三,平等互利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涉及我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即我国利益与外国利益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提出,国际交往必须平等互利,对外的平等互利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他在十二大开幕式上提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对外交流”。第四,兼顾各种利益论。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必须妥善处理。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种利益关系根本上是一致的,各种利益关系也有对立和矛盾的方面,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时,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此外,他还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第五,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利益分配原则。邓小平强调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利益分配原则。基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现实,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思想,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靠诚实劳动以及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利益协调原则。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不断完善阶段
从1992年至今,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的不断完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理论成果是江泽民利益观和胡锦涛利益观。江泽民的利益观体现在他的报告和著作中,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江泽民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概念进行了新诠释,在十六大报告中他把“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民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这六种新型从业人员都纳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行列。他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内容做了明确界定,将人民利益界定为“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他提出了人民利益多元化思想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第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与矛盾的新思路与新原则。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的讲话中,他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正确处理社会利益关系的利益分配的原则和着力点。他还提出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各方利益综合协调的新思路,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观念,在十六大上进一步强调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的利益协调原则,在十六大上首次明确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第三,实现好、维护好人民利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的大会上,江泽民系统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核心就是如何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根本途径就是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经济上,他提出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论断,努力实现人民的经济利益;在政治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努力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在文化上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实现人民的文化利益;在执政党建设方面,抓党建,反腐败,建设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以切实保障人民利益。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把握我国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开拓了马克思利益观的新境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切身利益论。党的十七大不仅强调“根本利益”,还特别关注“切身利益”,民生问题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人民利益具体化为民生问题,报告指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提出经济发展要惠及广大人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要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切身利益,将民生问题、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第二,共享利益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贫富分化等问题,十七大报告提出将“利益共享”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联系在一起,“广大人民共同创造的利益要由广大人民共享”,利益共享的提出是对“共同富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第三,统筹利益论。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协调难度加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包括利益的统筹兼顾,将统筹利益与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起来,“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还提出了“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第四,为民谋利论。胡锦涛指出“三个代表”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了“三民”思想,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为公”与“为民”有机结合起来,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奋斗的性质,认为只有为民谋好利,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第五,利益和谐论。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区域、城乡及行业之间较大的利益差距以及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问题,以胡锦涛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利益的和谐;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体现公平的利益分配原则,将收入的公平分配与构建和谐社会统一起来。利益和谐目标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和谐,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和谐以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和谐等。科学发展是实现利益和谐的基础,以公平正义原则协调利益关系是实现利益和谐的关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实现利益和谐的保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利益矛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进程中,我国的社会利益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现阶段我国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体之间利益差距日趋扩大,围绕利益获取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增多,并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总体来说,我国现阶段的各种利益矛盾是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非对抗性质的利益矛盾,在本质上还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一般表现为暂时性、过程性和局部性,可以通过非对抗性的方法加以解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主要表现
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成熟,政治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文化思想多样化,社会主义利益总量有限,利益主体尚不能实现全面自由发展,利益矛盾已成为现阶段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利益矛盾可以从主体利益矛盾和客体利益矛盾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体利益矛盾来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利益关系的梯次性矛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提出先富后富论,允许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一些地区凭借较好的资源条件,吸引资金技术,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东、中、西部从沿海到内陆逐渐推进的三个梯次发展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使得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公平性日益凸显,尽管国家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东北老工业区振兴战略,但未能明显改变三个梯次发展区域的格局,东、中、西部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第二,利益关系的行业性矛盾。社会分工是产生利益差异和利益矛盾的根源之一。社会分工导致行业分化,由于各行业绩效有别,收益也就不同,从业人员的收入各异,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长期以来,电子、金融、石油、铁路、水电、电信和航空等垄断行业员工享受高工资、高福利,因垄断而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干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加剧了贫富分化,引发普通民众心理失衡。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本来应是利益协调的主体,但因个别腐败现象而形成的利益分配不公引发干群利益矛盾,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对群众利益保护不力、损害群众利益、干部之间相互包庇,导致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形成不当部门利益。第三,利益关系的结构性矛盾。我国的社会转型使得整个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宏观上,对整个社会影响极大的结构性变化,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所有制结构、就业结构、职业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组织结构、利益关系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结构等11种重要结构的深刻变化”。城乡二元结构是社会利益关系不平等的一个最突出诱因,这使得工人与农民的利益矛盾、工业与农业的利益矛盾、城市与农村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第四,利益关系的节奏性矛盾。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既要发展生产力促使效率和谐,又要追求共同富裕促进公平和谐。我国的改革开放采取的是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走的是渐近式改革发展的道路,经济发展较快但能源环境代价较大,出现了利益关系的节奏性矛盾:一是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发展的效益之间的矛盾,二是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
从客体利益矛盾来看,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矛盾、政治利益矛盾、文化利益矛盾和社会利益矛盾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利益矛盾。经济利益矛盾是利益矛盾的主要根源,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扩大化,具体表现在国企改革中的经济利益矛盾、农村的经济利益矛盾、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利益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经济利益矛盾等几个方面。其中,国企改革中的利益矛盾包括管理层等既得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与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矛盾、劳资利益矛盾、失业矛盾、职工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引发的矛盾等。农村经济利益矛盾包括农村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土地纠纷矛盾、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等。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利益矛盾包括城市征地与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和被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与有限的就业容量之间的矛盾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经济利益矛盾主要是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克扣和拖欠工人工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超时严重、劳动安全条件较差、劳动保障范围小等。第二,政治利益矛盾。政治利益矛盾主要表现在利益主体的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与获取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权力异化导致的矛盾、决策权力分散化与政治责任集中的矛盾、政治参与愿望的增强与参与渠道匮乏的矛盾、政治权利实现中的不平等导致的矛盾等几个方面。第三,文化利益矛盾。文化利益矛盾是利益矛盾的深层反映,主要表现为文化产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经济利益生产与文化利益生产的矛盾(思想文化领域的信任危机、传统文化的断裂、文化建设相对滞后)、教育不公平导致的文化利益矛盾、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矛盾、文化资源配置失衡导致的文化利益矛盾、文化利益分化导致的文化利益矛盾等。第四,社会利益矛盾。社会利益矛盾是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主要涉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其中就业矛盾包括经济持续增长与失业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矛盾、劳动力过剩与劳动力短缺并存的矛盾、“高素质”劳动力增加与大学生“过剩”的矛盾、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就业压力增大的矛盾等。教育不公平矛盾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教育机会不均等方面。社会保障矛盾主要包括城乡分割与发展失衡的矛盾、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加速与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矛盾、快速城镇化与社会保障发展不协调的矛盾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主要影响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大量利益矛盾,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实践中产生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利益流动加快、利益分化加剧、利益差别扩大,而利益差别是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原因。现阶段我国利益矛盾有如下特点:①利益矛盾的显性化与普遍化;②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利益矛盾内容的复杂化;③利益矛盾激烈化;④当前的社会利益冲突有结构化的趋势;⑤利益矛盾总体而言是非对抗性的,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的隐忧。
我国的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在总体上是可调控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正向的推动作用,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严峻的挑战,其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差距拉开在一定时期内会刺激经济增长,但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消极阻滞作用。利益差距扩大是效率优先与市场竞争导致的,从另一方面来看则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漠视和牺牲。经济发展的宗旨是要消除贫困,维护能使经济持续增长的稳定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投资旺盛,这是富裕阶层财富进一步扩大而推动的。社会成员失衡的利益格局深刻地影响了生活消费方式,富裕阶层支付能力很强,但需求基本饱和,低收入群体只拥有少量的社会财富,需求旺盛但消费能力弱,造成内需不足,消费市场萎缩,投资机会减少,大量储蓄无法转化为投资,制约了投资需求的增长,最终抑制了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二,影响社会稳定。工农基本群体弱势化,不能合理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造成工农基本群体社会心理失衡,导致各阶层之间产生隔阂。国企改革中下岗工人闹事、征地拆迁中村民集体上访示威、因工资拖欠农民工群体冲击政府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屡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工农群体利益受损。利益矛盾还会危及社会心理稳定,低收入群体有较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觉得社会不公,倾向于从体制外寻求利益补偿。正如培根所言:“叛乱的材料有二,多贫与多怨者是也,有多少破产者就有多少喜乱者。”利益失衡会导致矛盾激化,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问题。第三,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同和支持。利益矛盾使不同的主体缺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进而弱化对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认同与支持。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宗旨与目标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当改革的成果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时,人民群众就会发出疑问:“改革的受益者到底是谁?”不能共享成果的改革必然是动力不足的改革,利益矛盾会使人们丧失对改革的共识,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渐趋保守,而弱势群体会因自身利益的受损而感到失望,对改革正当性的质疑会导致改革共识的弱化,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与认同。第四,影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包括合民意性和合法律性两个层面,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价值认同,对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党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党的性质决定了其合法性在于要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党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经济增长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一个由中国共产党执政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经济发展固然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存在工农等主要群体弱势化的趋向,这会影响到共产党执政的效能。工人与农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工农群体承担了改革的代价,但在利益分享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政干部的腐败也会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将权力市场化,权力的腐败会削弱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产生根源
我国传统利益观将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归于人的私欲的恶性膨胀,或把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归于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直接参与权的丧失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利益矛盾与冲突根源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正确分析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根源,是处理好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前提和关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物质性根源
“物质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性和主导性矛盾,物质利益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利益关系。”我国现阶段主要的社会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持续增长,综合国力也稳步提升,我国的物质财富已经累积到了一定程度,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社会生产发展相对不足,全体人民总体上达到了初步小康水平,物质生活资料还不能达到极其丰富的程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仍然没有改变。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发达且发展不平衡正是造成区域经济差距和不同行业利益矛盾的原因。由于物质资料总量的有限性,各阶层人民群众占有物质资料的不平等,引发了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长期以来我国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发展战略抓住了关键,但物质利益生产并不是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唯一途径,这一战略在实践过程中异化成为唯经济利益论,社会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发展不均衡,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存在发展滞后的状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制度性根源
我国利益结构的变迁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体制的不完善、机制的缺陷和政策的失误,利益矛盾日益凸显。从经济制度来看,在新旧体制转换、社会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会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如国有企业的改制触动工人的利益,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制度真空和漏洞会导致利益矛盾,这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表现较为突出,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成为转型期的一个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于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不同、经营环境各异,不同企业的员工之间收入差别较大,所有制分割也是造成利益矛盾的一个原因。从分配制度来看,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利益分配制度与调节机制不健全,利益分配关系与多元结构交织,利益分配改革单项措施多、配套措施少,不同利益分配方式之间未能形成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的分配格局,利益分配制度漏洞较多,政策倾斜性较强,这是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之一。从宏观调控体制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一是不平等竞争大量存在;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无序竞争泛滥;三是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收入群体调控不到位,对低收入群体缺乏保护。从政治体制来看,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健全,权力市场化成为利益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政企分开不彻底,政府仍然控制着太多的公共资源,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参与社会财富分配。从法制方面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和贯彻落实。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先改革后规范,产生了制度真空。从公共管理体制上看,一些政府官员仍然是实际上的市场利益主导者,公共事业领域未能完全推向市场化,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不够,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矛盾的观念性根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主流利益价值观念会不断发展,但被取代的利益价值观念并没有立即消失,而是出于历史惯性或明或暗影响着当代利益观念或行为。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利益结构单一,均等化程度高,平均化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改革开放后,经济运行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形成了多元化、差距化的利益关系格局。经济市场化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唤醒了人们的利益意识,一度被压抑的利益需求逐步得到释放。在当代中国存在传统利益价值观念、主流利益价值观念和西方利益价值观念,利益观念的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逐利动机越来越公开,他们运用各种手段获取利益,使利益分化加剧。一些不正确的利益观念也会促使利益分化,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利益观念的影响下,部分利益主体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进而加速利益分化。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利益协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关系的演进过程,也是利益协调制度不断调整的过程,利益关系与利益协调制度存在辩证互动关系,利益协调制度调整促进利益格局的转变,利益格局的变化又使得利益协调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利益获取和分配制度调整,在改革与发展中积极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协调实践及绩效评析
利益协调是为了解决利益矛盾与冲突问题的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活动,其目的在于缓解利益冲突,建立公平正义的利益协调制度。要改变和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必须构建一定的利益协调制度并推出相关利益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协调和利益结构调整是通过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来体现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利益协调政策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三个大的阶段。
(1)体制转型初期利益协调政策的调整(1978~1992年)
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至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利益分配理论发生了转变,克服了平均主义,以农村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高农民从事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明确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第二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将利益分配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政策。城市利益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城市的改革是从国有企业利益分配制度改革开始的,进行了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企业自主分配权,推动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积极发展“三资”企业,探索利益分配多样化的分配体制。
(2)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利益协调政策的调整(1992~2002年)
这一时期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2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利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标准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利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提出既要承认利益差距,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提出个人收入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利益协调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拉开差距。第二阶段是1997年至2002年。在所有制改革方面,重新界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含义,对非公有制的地位进行了重新认识,突破了单一化、国家化的利益关系格局,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利益主体。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利益分配制度方面,提出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观念,“允许和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出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利益协调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对非劳动收入进行保护。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利益分配制度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是马克思主义利益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
(3)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利益协调政策的调整(2003年至今)
十六大以后,利益分配市场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利益协调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任务、规划和部署,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进行新的定位,提出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原则,提出了从十个方面推进改革的创新性部署。党的十七大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五个方面的新要求,提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快”字当头转变到“好”字为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体制改革。对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要求“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体现公平”,在利益协调上加强“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将收入公平分配与构建和谐社会统一起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确保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实基本消除”。新的分配制度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协调的绩效评析
综观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利益协调政策演变轨迹,我国全民性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利益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原有的阶层逐步出现分化,新的社会利益阶层也不断产生,地区、部门乃至个人之间发生了垂直性利益分化。利益来源也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利益差距从平均化向扩大化转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利益分配机制从计划化向市场化转变,利益分配决策从集中化向分散化转变,利益关系从简单化向复杂化转变。我国的利益协调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同步的,利益理论的发展推动了利益政策调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利益协调绩效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从利益协调实践的正向效果来看,在经济上,我国的利益协调政策变革激发了人民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效率,使全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我国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也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政治上,利益协调的实践促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生长点。农民发生了利益分化,新的利益阶层产生,各利益主体的独立意识开始强化。市场经济唤醒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意识,利益激励机制引导各个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采取各种方式获取利益,把自己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表达,利益多元格局的形成和利益表达的多维化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发展。从社会角度来看,适度的利益协调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保持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利益的重组与适度分化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效率,激发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从利益协调实践的负向效果来看,利益协调政策、制度和举措不可能化解所有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化解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矛盾。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能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但也导致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变化,按国际公认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收入差距已达到中等偏上水平,部分领域存在规则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的问题,渐进式改革和差别化政策造成了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权钱交易问题。从经济上来看,人的经济行为都是一种谋利行为,利益差距过大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改革发展的动力,以及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分布。从政治上看,利益分化过度偏离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和中国共产党本身的性质,贫富差距过大会使低收入群众产生相对剥夺感,引发反社会行为,产生社会冲突,扰乱社会秩序,工农等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会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新旧道德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人们对价值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趋向务实化和功利化,逐利动机日趋增强,义利矛盾越发显得尖锐,部分社会价值观念失范,追求利益显性化使传统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面临巨大挑战。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协调原则与价值取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协调原则
原则是一种规范,是人在行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尺度和准绳,但是原则并不是对现实的直接描述和承认,它不是一种“实然”,而是一种在“实然”基础上的“应然”,是人在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准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利益协调必须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缓解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形成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制度,必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效率与公平是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为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而确定的基本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几种公平与效率的组合模式,改革开放初期的“效率优先论”是针对当时平均主义提出来的,但存在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20世纪90年代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主流观点,这是针对“效率优先”发展战略所造成的贫富差距扩大化而做出的调整,在理论上提出了谁先谁后问题,但一定时期以来的实践中,仍然把“效率”放在前面,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进入新世纪后,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进行了反思,提出了“逐步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过渡”的观点,以期缩小利益差距。无论是“统一论”、“并重论”还是“重新组合论”都是对传统公平观与效率观的突破,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协调是由发展观决定的,要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片面地强调公平与效率都不是科学的发展观。
第二,统筹兼顾原则。利益协调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也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利益协调制度的制定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财政状况、公民思想状况等多种因素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等各项改革事业。统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统筹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统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统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统筹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尽可能地兼顾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对利益受损群体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促使利益协调目标的实现,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
第三,利益共享原则。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价值目标,也是贯穿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人思想中的一条主线,科学发展观实际提出的是“共享式改革”观念,这也是和谐社会理论一以贯之的。改革不能成为少数人攫取权力与利益的工具。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够扩大有效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利益共享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社会的和谐本质上是利益的和谐,而要达到利益的和谐必须要实现利益的均衡。利益共享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共同富裕,避免和消除两极分化,利益差距过大的社会是充满猜忌和动荡的社会。改善民生、减少贫困、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利益协调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在价值选择过程中决定采取的行为取向。任何价值取向都指向一定的价值目标,把某种价值作为行动的准则和追求的目标,内在根据是主体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贯穿于主体行为的全过程,在实践中不断把握和调整。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走向十分明确,那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协调的价值取向就是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一,以人为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的以人为本,是指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益协调的最高目标是人的利益全面而自由的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定力量,要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必须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发展经济,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
第二,社会公正。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功能判断标准,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判断标准,维护和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公正原则是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协调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必须秉持公正的理念,提供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使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利益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公正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所得与应得、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之间‘相称’关系、‘恰当’关系。”
第三,社会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关于利益协调的各种政策、法规及制度虽然都是针对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提出来的,但其长远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和谐。社会运行机制包括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两个方面,利益协调是平衡机制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和保持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稳定与平衡,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清晰认识,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义基础和价值观念。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解释力
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常常处于激烈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中,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各种矛盾充斥其中。城中村的利益冲突是人民群众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过程中众多利益冲突之一。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为指导,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承认利益关系的多样化,认真分析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性质,探究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借鉴现有利益协调模式和经验,多途径处理好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制度。
(一)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关系简要分析
要分析、研究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关系,首先就要识别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利益主体,并对利益主体进行利益需求分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实质上是土地增值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利益主体围绕着城中村土地增值利益博弈,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利益争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利益主体,根据在利益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显性利益主体和隐性利益主体两大类,显性利益主体有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开发商等,隐性利益主体有流动人口、征收评估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利益获取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村民居于弱势地位,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频繁爆发的利益冲突显示出各利益主体在城中村改造开发中博弈的激烈程度。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实现策略,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在各种利益矛盾中,村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处于主要地位。对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变城市面貌,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地方政府需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但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成本非常高,不仅要补偿村集体土地产出收益、村民的房屋出租收益,还要考虑动迁成本。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以负担城中村改造巨量经济支出,往往会引入第三方力量,如引入开发商或鼓励村集体进行改造。地方政府一方面获得营业税、地方税、土地出让金、各种规费,政府官员也获得显性政绩,同时增强城市竞争力,吸引到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没有解决好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分配问题,那么将引起社会问题,付出更多的成本。而开发商对地理位置优越、升值潜力巨大、容积率高的城中村改造兴趣较高,在参与过程中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要求提供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及法律制度保障。开发商资金实力雄厚,资金运作能力较强,专业技术成熟,在完成巨大的前期投入后,开发商期望获得较高的行业回报,提升企业社会声誉,但开发商介入城中村改造也存在拿地风险、成本控制风险、政治和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对村集体和村民而言,地方政府征地后,农民土地急剧减少,村集体期望物业的持续发展,历史文化的延续,集体物业的保留与发展,社区统筹管理效能提高。村民则期望取得合理征收补偿,居住条件改善,社会就业有所保障,出租屋收益得到合理补偿。然而土地等集体资产的丧失,使农村集体失去发展的平台,村民在失去土地后,面临着就业岗位重新获得、未来生活保障缺乏的困境,也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
表1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风险对比分析
社会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是其中的一种。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产生源于各利益主体在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过程中的利益争夺,各方利益主体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利益期望不易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均衡,使得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成为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领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种体制使得使用权不断强化,扩张为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当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村民的土地权利状况发生了改变,土地征收过程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也是利益格局被打破并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的过程。政府垄断土地,即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巨大的利益级差,从而弥补财政的不足并逐步形成了依赖。政府以各种名义不断地进行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现实中,政府征地的目的早已不限于公共利益,而已扩大到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国家动用征地权来满足其用地需求”。村集体和村民在征收的决定、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利益转移过程中都没有发言权,村民和村集体为自己利益的实现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消极或积极的抵抗。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不管是在政策的制定上还是实施的过程中,很难摆脱与民争利的行为方式,在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时,被征地的村民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一般要比征收前差,从而引起村民对政府的不满。在村民与政府的利益争夺过程中,双方都按自利的行为原则行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政府与村集体、村民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征收行为决策往往也是不对称的,而信息的不公开和不畅通也是产生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利益冲突的强度往往与冲突双方的组织程度和自身利益觉醒程度有关。政府是具有高组织性的官僚系统,开发商的组织程度也较高,它们都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和自身利益觉醒程度。组织程度越高,动员能力就越强;利益觉醒程度越高,参与争夺的力度和精力就会越大。村民具有弱组织性,利益觉醒程度具有个体差异,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争夺中处于劣势地位。从制度安排上讲,“现行的土地制度所做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界定不清晰,给基层政府留下了操纵的空间。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显导致了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其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土地处置权及相当多收益权都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这种制度安排没有体现土地发展权益,对村民的权益没有充分考虑,也是引发利益冲突的诱因之一。
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和解决利益冲突的社会,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和谐,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为指导,坚持利益共享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利益关系的协调和解决。利益协调的目的就在于缓解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制度。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要通过政治、经济、法规和观念等多种途径进行利益协调,制衡政府的强势地位,深化村民参与,培育社会组织,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扩大补偿范围,完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多元化的安置补偿方式,统一立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社会和就业保障体系,规范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改变全部推倒重建的改造开发方式,引导和规范人们的利益观念、逐利动机和价值取向。
(二)传统利益观对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影响
1.社会本位利益观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利益观并不仅仅是义利之辩这一条演变轨迹,但儒家伦理哲学是我国文化的主流,儒家主张私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主张社会本位的利益观,在价值取向上重公轻私、重义轻利,在社会本位的社会价值体系中,社会价值决定且高于个人价值,个人价值以社会价值为转移,儒家伦理的最终价值取向不是个人至上,而是社会至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一般是以旧城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名义进行的,打的是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实际上为了资金的平衡,往往要引入开发商,商业利益明显夹杂其间,公共利益被滥用。开发商以创造公共利益之名掩饰牟取商业利益之实,要求村民的个人利益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大局。商业项目本应由开发商和村集体与村民协商补偿的,也由政府一并代办了,使得城中村的土地和宅基地低征高卖,所产生的巨大利益级差落到了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手中。在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城中村村民以社会经济发展为重,不要因为个人私利而影响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2.利益分配“均平”思想的影响
城中村的土地一般是集体土地,区位条件优越,而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集体土地与相同位置的国有土地价差较大,同地不同价,村民一般也不认同这种事实。各地的城中村村民拥有的房屋与土地是不均衡的,有的村干部和非管理精英由于房屋较多能获得较多的补偿,形成一夜暴富的现象。由于各个村民拥有的社会资本不一样,部分村民提前获知相关政策,突击买房、建房或扩户增人,获得较高补偿。村干部在征收补偿分配及具体测量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补偿分配和测算不规范,过程不透明,导致其他村民严重不满。而部分村民严格遵守政府政策,没有足够的住房,没有关系网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房屋被征收后不能应对生活和就业压力,变得更加贫穷和无助,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结束后村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更为明显。而我国长期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响,土地增值利益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分配不均,造成村民心态失衡,诱发各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在各地城中村征收补偿过程中,各地补偿结果一般不公开,使得村民之间更容易猜疑和攀比,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
3.传统利益表达方式对村民行为方式的影响
城中村村民之间讲究“人情世故”,习惯用伦理道德来调节社会关系,重视人际关系,性格比较温和,忍耐力较高,一般情况下即使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也是能忍则忍,大部分村民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集体失声,保持“沉默”。但另一方面又容易走极端,表现出暴力和犯罪倾向,当村民基于共同利益并产生一致行动选择时,就会发生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如上访、游行、打砸等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在逐渐转变,利益意识逐步觉醒。由于制度化表达渠道不畅通,低效或无效的制度化表达方式一般不被村民所采用,普遍采取的是日常抗争的方式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如集体越级上访、自焚或自杀、跳楼或裸奔、与工作人员同归于尽、暴力对抗、冲击政府等。
(三)走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误区
1.理性认识城中村的历史合理性和社会功能
在各种城中村改造报告中,普遍将城中村与“问题”联系在一起,两者成为固定搭配,在传媒的推波助澜下出现了“污名化”的情况,城中村似乎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和“藏污纳垢”之地,被认为是城市化不彻底的“怪胎”和城市的“毒瘤”。基于这种认识,地方政府普遍采取赶超型改造战略,往往是“见物不见人”的推倒重建。旧城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成为民生工程,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政府还会如此积极推动这些工程吗?实际上城中村是一种农村被城市包围的空间地域,是村落城市化进程中保留下来的村落,是城市非正式居民、外来低收入人口聚居区。城中村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为城市提供了低端的生产环节和生活服务,高效率地解决了外来人口就业、生活居住和社会管理等问题,降低了城市的管理成本和营商成本,弥补了城市职能的缺位,承担了巨大的“准公共服务职能”,发挥了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润滑剂”功能,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因此,对城中村土地房屋的征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方针,不能急于求成,使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大跃进式”“运动式”地推进。
2.纠正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错误发展趋向
在全国各地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存在经济功利导向,政府积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核心目的是城市存量土地在经济上实现所有权增值,对城中村土地实行“低征高卖”“低进高出”,在改造方式上普遍实行“推倒重建”,以高度换密度,在利益分配上一定程度上偏离公平。在国内很少见到完全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往往是将土地房屋征收后做半公益半商业或纯商业使用,以实现土地最大限度的增值,在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安置上往往漠然视之。在改造目标取向上这偏离了利益统筹兼顾精神。失地农民需要真正融入城市,然而现有补偿安置办法使得村民贫富差距拉大、就业不充分,导致社会问题增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处理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和共同富裕。对还没有形成城中村的城市,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对城郊土地的征收不能实行“要地不要人”的政策,要控制城中村形成的源头,使村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而顺利转化为城市居民。对已经形成城中村的城市,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观为指导,本着公平与注重民生的价值原则,提供利益表达平台,确定利益衡量标准,建立利益损失补偿制度,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村民,保护村民的协调权、听证权、知情权,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公权力的行使要能让最大多数的村民受益,使土地增值利益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同时政府还应切实承担起廉租房的公共服务责任,不能让流动人口不断地向外迁移形成新的城中村。
(四)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规范土地房屋征收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利益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根本关系,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本质的、经常的、必然的因素。处理一切社会关系,必须把握其核心,即利益关系。各领域的社会利益关系不是徒有形式的东西,它是主体追求利益的结果,也是主体实际利益的直接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了,社会关系才能和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是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之后利益重新分配而达到平衡的一个过程,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要遵守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在承认利益差异存在前提下,通过政治途径、经济途径、法规途径、观念途径等多种途径来协调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出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形成相对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格局。
“地方化分权”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逻辑”,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地方政府具有发展性和趋利性特征,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往往通过对国有土地的垄断供应和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权,调控土地的数量和价格,以求得地方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土地市场,不是针对土地市场失灵现象而采取的补充手段,而是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协调过程是对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彼此间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调整的过程。①利益协调的政治途径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利益协调。政治途径的首要着力点是限制政府的强势地位,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政治权益。要深化公民参与,在规划环节要进行公议公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法定化。地方政府要转变角色,应当成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制定者和规划者、各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协调者以及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监管者。要培育社会组织,成立村民议事会,提高村民利益表达的能力,构建利益协调平台与社会组织支持系统。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上访制度、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听证制度、座谈会制度等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②利益协调的经济途径是指通过努力提高利益对象有效供给水平、改变利益分配方式等来实现人类社会利益的协调。要破解土地财政,重构财政分权体系,放松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统一城乡土地市场。要扩大补偿范围,城中村土地征收的补偿除了法律规定的四项补偿外,应考虑增加宅基地补偿、社会保障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增值补偿等内容。要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实行年产值补偿对城中村村民显然是不公平的,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要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除了货币安置方式外,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留地安置模式、物业开发模式、房屋租赁模式、股权分红模式、社保安置模式等。③从法规途径来看,首先要统一立法。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规缺位,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需要从国家层面立法,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范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要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凸显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特征,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合理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规范征收程序。在制定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时要把握控制节奏,把握征收时机,应权衡征收成本,目标决策要考虑可行性及必要性,更好地平衡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各方利益。④利益协调的观念途径就是指力图通过直接规范和调控人的利益观念、逐利动机以及求利价值取向来调整人的利益行为,并进而实现的利益协调。地方政府要以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改变经济发展至上和不正确的政绩观等功利趋向,树立以人为本的权力观、公平公正的价值观、民主平等的法治观、高效务实的政绩观,树立利益边界和共赢理念。开发商要树立平等互利地获取有限利益的观念。开发商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注重良好声誉与企业形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是开发商获得正当商业利益的基础,开发商作为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的利益主体之一,在谋取正当商业利益的同时,要注意约束“经济人”特质的工具性扩张,把握好利益限度,找准获利边界,诚实守信,以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只有将企业的逐利行为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才能获得长远的利益。村民要正确认识获取个人利益与尊重公共利益的关系,转变价值观念,树立正确的道德认知:要克服攀比认知,树立正确的致富认知、利己与利他认知、自我保护认知;在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时,要根据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寻求正当的权利救助途径,避免采取集体化、非理性和无效的维权方式,更要避免走极端造成不必要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