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历史系列(套装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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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西欧基督教、大学与文化

西欧文明伊始,以武功建国的日耳曼首领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体会到宗教信仰一致的重要性,他们纷纷皈依基督教,以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而此时基督教也因罗马帝国的衰亡,地位岌岌可危,急于寻求新的保护。自5世纪末,基督教进入教化蛮族的时期,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和传承古典文化的重要作用,基督教文化在这一时期走向繁荣,为中世纪的文化提供了最核心的理念,并成为影响欧洲文明进程的精神纽带。这一章我们会走进欧洲思想、精神和文化领域,透视欧洲文明在中世纪的成果。

一 中世纪的基督教

西欧社会的基督教化

日耳曼各部族在建立王国的过程中为取得罗马—高卢人的支持,逐渐接受了基督教,而罗马基督教传教士也在不断地向这些异教徒传教,最终促成了西欧社会的基督教化。

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于496年在兰斯地区率领3000亲兵接受主教的洗礼,成为第一个信仰基督教的蛮族,和基督教会建立起坚定的同盟,取得了教会的支持,并获得决定性的胜利。此后西哥特人、伦巴第人、肯特国王也都改信基督教。从此,法兰克王国和罗马教宗为各自利益,互相支持。当罗马教宗受到伦巴第人的侵扰而向法兰克王国求助时,历代统治者都承诺充当教宗的保护人,多次出兵意大利,并颁布敕令保护教会的财产。作为回报,教宗亲自为国王加冕,涂圣油、戴王冠,为王权涂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教宗也开始拥有了对王位的一定干涉权。矮子丕平和查理大帝在位期间,教宗扩大了教会领地和财产,并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各种特权,在西方逐渐确立了统一的基督教世界。

在不列颠,居住于爱尔兰的凯尔特人最早皈依基督教。由于受督伊德教思想和当地政治状况的影响,这里的基督教会依照修道院方式组建,修道院院长成为地方社会的实际管理者,势力强大。6—7世纪,一些附属于修道院的传教士云游四方,在高卢、法兰克、苏格兰和英格兰等地建立了多所修道院,形成基督徒传经布道、研习学术的中心。诺森伯利亚是英格兰北部基督教发源地。6世纪末,基督教传教士圣奥古斯丁在英格兰南部的肯特登陆,随后在坎特伯雷传教。598年,埃塞伯特皈依基督教,并建立了坎特伯雷大教堂。奥古斯丁成为第一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坎特伯雷成为英格兰宗教活动的中心。此后,埃塞克斯国王、盎格利亚国王、诺森伯利亚国王相继皈依,其亲兵和普通民众也都接受了基督教,至663年,英格兰东南部被纳入基督教世界。由于受到罗马基督教和爱尔兰基督教的不同影响,不列颠南部和北部形成了不同的传统,在组织形式、日常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诺森伯利亚的奥斯威统治时期,国王在惠特比召集南北基督教派会议,使英格兰在宗教问题上达成统一,避免了分裂的可能性,为英格兰政治统一创造了前提。672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奥多颁布了在英格兰进行主教制管理的教规,此后逐步完成了教会组织上的统一工作,并建立了宗教会议制度。

总体来看,欧洲融入基督教世界,统一了信仰和价值信念,并形成了与王权政治相符的管理体系和秩序观念,圣经、教会法、大教堂等都成为欧洲文明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教宗国

早在4世纪,基督教便在罗马帝国获得了合法地位,教会组织不断获得捐赠,拥有财产,享有诸如征税、审判、统辖地方武装等权力。日耳曼各王国建立以后,意大利各教会组织起来,在罗马主教治理下势力逐渐稳固,成为意大利中部地区的统治者。568年,格里高利一世组织抵御了伦巴第人的入侵。此后,他又派遣教士到英格兰传教,这样,罗马主教成为传播基督教、抵御外侵的首领。因此,“教宗”这一称号便成为罗马主教的专有称号。此后历任教宗不断援引《圣经》,强化自己的权力,提出教宗是上帝指派的全部教会的首脑,在信仰上的权力既独立于皇帝,又独立于教会会议。

日耳曼各王国相继皈依基督教后,将没收的罗马国有土地也赠予了教会,教宗的政治、经济特权都得到了法兰克统治者的支持。728年,伦巴第国王露易特普兰德将拉丁地区一些村镇捐献给罗马主教,这些土地被称为“圣彼得的遗产”,成为教宗国的立国基石。法兰克王国矮子丕平在位期间,宣布所有作为采邑的教会土地都是教会的财产,封臣应向教会缴纳一定费用。在教宗和贵族的支持下,丕平自封为法兰克国王,教宗亲自为他加冕。此后丕平两次出兵意大利,击败伦巴第人,并将拉文纳到罗马之间的五个城区赠给教宗,史称“丕平献土”。教宗援引所谓“君士坦丁赠礼”说欣然接受了这一地区,并在此建立了“教宗国”。查理大帝即位后,自称是神圣教会在各方面的虔诚保护者和协助者,同时也是本王国的“教会主宰”。他主持召开了16次宗教会议,多次颁布敕令,宣布任何人不得瓜分教产,已经捐献给教会的财产就是教会的合法财产,不得索回;凡是不遵守这些法令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受到法律制裁。773年查理攻克了伦巴第人的首都,将其领土并入法兰克王国,迫使其皈依基督教。他重新确认了丕平的赠予,并按照教会提供的依据,将伦巴第人占领的原属于罗马教会的财产“归还”教会。这样,西方形成了以罗马为宗教首都的、统一的宗教世界,教宗国领地逐渐扩大,教宗开始用自己的名字和画像铸造硬币,以自己上任的年代记录日期。

教宗国保持了罗马的行政体制,为西欧政治体系提供了基础。教会内部形成教阶等级制度,教宗为最高首领,下设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神甫、修道士等。在教宗国,罗马教宗享有绝对的、独立的权力,有法律和管理执行权。最高立法机关是总委员会,教宗监督制定教规。教宗享有财政权,各国每年需要上交罗马教廷一定比例的收入。教宗受理各地的上诉,仲裁各国之间的纠纷。教职不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教会财产享受免税特权。各地都有教廷的特使,监督教廷训令的执行情况。

 

“教宗革命”:王权与教权之争

按照罗马帝国的传统,教会主要负责精神领域的事务,并隶属于皇帝。而蛮族入侵以后,教会体制保存了下来,并凭借自己完整的组织系统和精神权威,逐渐介入原本属于政府的世俗事务。教宗为国王们的统治赋予宗教合法性,世俗君主们则反过来承认教宗的神圣地位,以武力保护教宗;二者亲密合作,共同照顾双方在现世和来世的需求。

随着教会获得的经济利益日增,在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教会开始寻求更大的政治利益。10世纪,教会推行克吕尼教会革新运动。克吕尼修会由阿奎丹公爵创立,旨在反对教会世俗化,树立教宗的权威。11世纪时,三任教宗均出自克吕尼修会,因此修会取得了很大的影响力。1073年教宗格里高利七世当选,颁布《教宗敕令》,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试图恢复早期教会的纯洁性,并试图夺取主教授予权,明确提出教宗权力高于皇帝。这场运动被称为“格里高利改革”。凭借这些运动,教廷此时在政治上与王权分庭抗礼,经济上占有西欧土地的三分之一,文化上加强救赎等理论,并与意大利南部的多个城市联盟,逐渐成为西欧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至上权威。王权和教权不断发生权力之争。最典型的就是教宗与神圣罗马帝国亨利四世关于主教“授职权”的冲突,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欧洲范围内的斗争。这场斗争实际上是教廷反对王室、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

11世纪中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势力衰弱,统治受到教廷的威胁。此时,格里高利七世颁布敕令,并指责德皇亨利四世属下犯有买卖圣职罪。对此,亨利四世去信指责教宗以不光彩的手段获得现有的地位。他未经教宗同意,留任了被教宗开除教职的人,并任命了一些地区的主教。他召开全德意志主教会议,宣布废黜教宗。格里高利七世则发布教令,宣布开除亨利四世的教籍,取消教徒臣属对皇帝的效忠誓言。德意志王公贵族也趁机以推举新皇帝的举措给亨利施加压力。此时,准备前往奥格斯堡参加会议的教宗由于天气的原因滞留在卡诺莎城堡。孤立无援的亨利被迫屈服,亲自到卡诺莎城堡请罪,在冰天雪地中赤脚等了三天,教宗才在众人劝说下收回敕令,恢复亨利的教籍。这一事件被称为“卡诺莎觐见”,也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一次奇耻大辱。亨利回到德意志后平定了贵族叛乱,率兵前往意大利,将教宗逐出罗马。教宗逃跑,客死他乡。继任教宗继续同亨利斗争,直到1122年,政教双方缔结了《沃尔姆斯教约》,暂时达成和解:世俗封地和世俗职位均由君主授予,宗教职位由教宗授予,主教依据教会法选举。这一事件被称为“授职权之争”,世俗王权从此被剔除掉精神光环。神圣罗马帝国王权在冲突中削弱,并成为教宗主要盘剥的对象。

卡诺莎觐见

而在英格兰,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对教会进行改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均由受过良好教育的诺曼人担任;强令英格兰教士执行罗马教廷独居生活的规定;教会专设宗教法庭,主教和副主教不得干涉百户区和郡法庭事务,未经国王同意,主教会议的决定和教宗的命令在英格兰都不生效;新任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必须向国王行臣服礼。威廉二世时期没收了多处富有的修道院和主教区的财产,收取了大主教辖区地产的税金,并使坎特伯雷大主教职位空缺五年。当威廉二世准备任命安瑟姆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时,他答应了安瑟姆的要求,归还了教区地产,但拒绝承认教宗乌尔班二世的权威。亨利一世与安瑟姆在伦敦达成妥协,将授职权让给教宗,主教在国王监督下由宗教会议选举产生,但是主教授职仪式后必须再向国王行臣服礼,而且国王仍是教士财产的封赐者。1162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登约章》,划分国家与教会的权限,规定王室法庭有权先检举教士重罪,再由宗教法庭审理,开除教籍的由世俗法庭做最后判决。但不久他又不得不废除《克拉伦登约章》,允许英格兰人直接向教廷上诉,承认教廷在英格兰的权利,恢复宗教法庭对犯罪教士的审判权。亨利二世保留了对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挑选权。

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王权力量逐渐加强,教会的精神权威日益削弱。13世纪末,法兰西国王腓力四世为筹措军费,向法兰西教士大举征税,教宗卜尼法斯八世表示强烈不满,威胁要开除腓力的教籍。然而腓力下令禁止一切金银出口,阻塞了教廷的收入来源,并直接派兵前往教会驻地,羞辱教宗,教宗愤恨而亡。腓力四世扶植法国主教当选教宗,即克莱芒五世,并将教宗驻地从罗马迁到法国边境的阿维农,教宗职位和大多数红衣主教基本上把持在法兰西人手中,长达70年,这在历史上称为教会的“阿维农之囚”时期。直到1377年教宗格里高利十一世时期,教廷才迁回罗马。此后,教廷分裂,同时期存在两位甚至三位教宗。教权与王权之争又与欧洲各国的政治斗争混杂一起,欧洲各国也形成两大阵营。这种局面直到1417年康斯坦茨宗教会议选出新的教宗,才告一段落。但是罗马教廷的权威已大不如前,并且不断成为社会抨击的对象。

二 大学: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

大学的起源

中世纪大学在欧洲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们推动了学术研究和教育的世俗化,开创了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理性思考、批判质疑等社会风气,在欧洲文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

中世纪大学最早出现在交通便利、商业贸易比较发达、拥有自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城市。在这些地区,市民交往范围广,思维拓展,许多新兴职业兴起,掌握职业技能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工商业的发展,社会既对教育提出新的需求,也为教育活动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东西方商业贸易、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许多希腊、罗马、东方的古典著作通过阿拉伯人传入欧洲。首先在教士阶层中间传播,并被翻译成拉丁文,经由修道士们的传抄,得以保存和传播,成为教会研究和教学的内容。此外,大学的兴建也离不开一批尊重知识、扶持教育的君主的支持。

大学最初只是由一批名师和一群慕名而来的听众会聚形成的学者群体。这些学者来自欧洲各地,并非当地人,无法享受当地的法律保护,因而他们以生源地、专业、住所等自发结成多种团体。大学“university”一词的本意是行会,后来专指由学者组成的保护自身权益的学者团体。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也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资格和条件,大学成员仿照手工业者行会的方式联合起来,组成教师或学生行会。12世纪前后,大学开始得到教会、君主的认可,师生在某地长期定居,修建校舍,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形成了固定的教育机构。可以说,中世纪的大学是因名师而自发形成的。

大学的建立有三种情况:其一,从已有的学校发展而来,此类大学很难确定确切的成立时间;其二,学者自发聚集,得到教俗领主认可,获得固定居所,建立起校园;其三,由教会或王室出资支持新建。在中世纪可以被称为大学的教育机构中,意大利的萨莱诺大学是在已有的犹太人创建的医学学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最初仅设医学科,后来加入哲学与法律两科,1231年被认定为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前身为法学学校,1158年被授以大学特权,其后增设了哲学、神学、医学三科。德国皇帝腓特烈(或译弗里德里希)二世意识到大学可以培养大批接受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有助于维护帝国统治,亲自颁文建立了那不勒斯大学,它是欧洲第一所有确切建校日期的大学。此后不久,教宗在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建立图卢兹大学,在意大利北部地区创立了罗马教廷大学。据统计,13—15世纪共创办近75所大学。

根据管理模式,大学可以分为两类:学生大学和教师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分别是这两种模式的代表,并成为欧洲南部和北部学校效仿的范例。学生大学每年由学生组成的同乡会推选一名代表管理大学,聘用教师,并和教师签订协议,详细规定教师任教资格、职责、纪律和违纪的处分,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学生校长,否则就可能被禁止教学、剥夺收入、剥夺特权。教师不得随意度假和外出,离开所在市镇必须缴纳一笔押金以确保自己按时返回。而新教师的资格认定、授予学位这样的权利仍由教师行会拥有。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来学习法律的学生在自己家乡多是有些身份地位的年轻人,对获得在新城市的权利保护的意识也相对强烈。

巴黎大学是一所拥有文法、神学、医学、法学四个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其中神学最为著名。大学日常事务由文科教师组成的团体掌握。巴黎大学形成时,巴黎城已然成为王国的首都和重要的主教驻节地,来自各地的学者云集于此。此前,修道院学校、主教座堂学校都已很发达,而国王们对文化教育的支持更促进了大学的发展。1200年腓力二世颁发特许令,巴黎大学师生因此获得了各种特权。1215年教宗也批准了其办学章程。巴黎大学被誉为“中世纪的雅典”和“哲学家的天堂”,成为诸多大学办学的典范。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是以巴黎大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中世纪的英国多次在牛津城召开国事会议,这里也会集了不少名师和追随者。12世纪末,由于英法在教俗权利之争问题上存在冲突,英国召回在巴黎大学学习的学生,并在牛津城创建了牛津大学。之后由于学生与当地市民发生流血冲突,部分师生移师剑桥,建立了剑桥大学。伦敦四法学院以法学教师居住和授课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专门从事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教学和研讨,在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和培养法律人才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被称为英格兰的“第三大学”。

中世纪巴黎大学课堂

课程的设置与教学管理

课程是教育活动的核心。中世纪大学分为基础学部(即文科学部)和高级专业学部(即法学部、医学部、神学部),主要以专业划分。文科学部主要学习传统的七艺,即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教育家阿尔昆将七艺引入宫廷学校。七艺一度受到宗教和道德学习的排挤。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等著作被发现并被翻译以后,七艺课程重新回归学校,并逐渐得到充实和丰富。七艺中占重要地位的是逻辑学和辩证法。但中世纪七艺课程渗透了浓厚的宗教色彩。13世纪中期,哲学(包括自然哲学)被引入课程。这几门课程是大学学习的基础课程。在当时的教育者看来,七艺不仅仅是学科,更是内涵丰富的知识领域,是对人类知识的系统概括,是培养各类人才素质训练的基础课程。七艺至少学习6—8年。学习方式基本包括两种:其一为授课,教师通过诵读文稿,加以评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科课程的全部内容;其二为辩论,遵循实践辩证法原则,检验学生思维敏捷度和推理能力。教师本人承担普通课,一般安排在上午,早上6点开始上课,每节课大约90分钟。辩论课由教师选定辩论主题,并负责主持,委派一个学士陈述问题并回答听众的反驳。此外,还会安排由学士或硕士举办的特殊课程讲座。学习期满,学生可以进入高一级专业性学部继续学习。法学部主要学习教会法和民法。教宗及历届宗教会议颁布的宗教法令以及罗马法汇编等是学生的基础教科书。医学部主要学习古希腊、阿拉伯、欧洲等地医学专业著作,如盖伦的《医学论》,阿维森纳的《医典》等。神学部课程主要是围绕《圣经》及其注释研究展开。在高级学部学习的年限不尽相同。一般医学部和法学部学习年限在6年左右,神学部学习年限最长,甚至长达14年。

各学部学习期满,学生可以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制度最初仅是教师行会对内部成员入会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如前所述,达到一定修业年限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试,可以申请并授予master(硕士)和doctor(博士)资格,也就是说可以加入教师职业,并享有一些特权。这里的master原意就是某行业的师傅,而doctor则指任教者。在中世纪,这两个词和教授一词并无明显的区别,只是用于不同的专业领域,比如神学院、医学院、文学院很少使用博士一词,法学院则没有硕士称呼。在文科学部修满年限,可以获得相当学徒的身份,13世纪被确定为学士学位。1158年博洛尼亚大学获得教宗颁发的世界上第一份博士学位授予证书。获得学位,特别是博士学位要举行盛大的典礼仪式,实际上就是授职仪式。一些入学年龄早的学生,大约十二三岁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但由于学习年限长、开销比较大,获得博士学位者并不多。

随着学生的增加,也为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牛津大学新学院在成立之初,便采用年纪较大的学院成员负责对年纪较小或新入学的学生加以指导和管理的方式,这种制度逐渐发展为导师制。每一个学院还推举出院长负责全面管理学院事务。这样,几乎所有大学学生都集中到某个学院生活。此后,导师不仅在生活方面进行管理和指导,也在学业上加以辅导。逐渐地,学院开始承担起教育功能,成为大学主要的学术活动场所,而大学则仅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大学的自治及社会影响

中世纪大学兴起后,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大学利用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为自身赢得了自治权利和学术自由的空间。

12世纪前后,教俗两界为确立自身的权威地位,极力拉拢和控制大学。颁发教学许可证、大学办学许可状是其主要的手段。大学也由于为教权和王权论战提供了思想和理论见解的探讨平台,得到教俗两界的支持,获得办学自主权。巴黎大学由于从神学立场提出教会自主论,而获得教廷的全力支持;同时,因其在神学界具有很高权威,教会法规的制定都需要通过其神学院裁决。教宗策雷斯丁三世于1198年赐予巴黎大学社团第一批特权。1215年枢机主教库尔松制定了巴黎大学的第一个章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承认了大学的自主权。1231年,教宗通过《知识之母》的教谕,赋予巴黎大学诸如结盟权和罢课权、授予学位权等,彻底摆脱了主教控制。博洛尼亚大学因从法律角度论证了皇帝在国家与教会关系中的地位,并表示拥护皇帝权威,在1158年得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专门颁发的居住许可,随后又得到了教宗的认可。这意味着学校获得了独立办学权利,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学校内部事务。对于罗马法的研究,能帮助各国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提供了许多近代欧洲法律观念的基础,也必然使大学受到王权的青睐。大学还专门形成了一个治安特区——拉丁区,享有治安特权。

在君主和教宗的支持下,大学犹如城中之城,进入大学就意味着享有特殊的权利,如司法审判权、免税权。凡是涉及大学成员的事件都归属大学专设法庭审理。同时,大学也利用罢课权、迁移权,影响着市镇的经济活动。在一些许可状中还规定,大学可以设立一名专家代表学生与市民定期就房租、商品价格进行协商。在市民与大学的冲突中,君主们往往全力维护大学成员。1354年当牛津大学与城镇市民发生暴乱时,国王出兵镇压了暴民,判罚市民向大学道歉,并担负长达500年的罚款。巴黎大学也在此类情况下获得了国王颁发特权证书的认可。博洛尼亚大学利用罢课权,抵制了博洛尼亚市提出的全体学生必须宣誓效忠本市,不得擅自离开的命令,从而摆脱了地方政府的干涉。

大学最高权力由校长掌管。初时,校长一职完全由教会指定,大约13世纪20年代由教师指定,14—15世纪则转变为在神学或者法学博士中推荐并由教师选举产生。校长不在校期间,则由一位副校长或者指派临时校长行使职权。大约在12世纪前后已经有了有关院监、学监或是庶务监等职务的记录。庶务监主要进行租金评估,对采购商品进行监督,并将违反规定的人报送大学法庭。学监的权利范围更广一些,每个学院都有义务指派一名学监进行学校事务的管理。

学院作为一种自治团体,是中世纪大学的一个特色。中世纪大学具有国际性特点,当时盛行游学之风,学者来自世界各地。这样就出现了住宿和日常生活起居等诸多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学本身没有校舍,一些教师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租借市民房屋为学习者提供学习场地和食宿。这便是学院的前身。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实行学院制的代表。学院制正式出现大约在13世纪,主要依靠王室、教宗、主教、政界要人支持,通过吸纳个人捐赠、被没收的外国教会在英国的教产及其他城市或乡村地产获得收入来源。1303年,爱德华一世颁令规定,凡是已经作教学之用的城市地产不得移为他用,承认了学院地产及学院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享有的特权。学院设有学监等管理人员,多为文科学部教师担任,负责监督本学院学生的行为、协调与市民在房租和物价等方面的关系、向大学法庭报送违法违规的行为等。来自不同专业、不同修业年级、不同地区的学生聚集一处,形成了一个个小型社区,其作用超过其他形式的团体,并全面承担了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职能。

大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尽显其社会责任。中世纪大学为社会输送了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学出现之初,也有职业教育性质,主要为满足社会对教职人员、政府管理人员、各类急需人才的需求,为社会输出精英。在中世纪晚期出现一股“教育热”,各级教育在规模上都有所扩大,教俗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也空前提高。政府要员、高级教职,都有在大学学习的经历。大学成员中富裕农民、约曼家庭的子弟达到很高比例。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大学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教会大分裂时期,巴黎大学从思想观念的角度为弥合和统一教会提供了神学和教会法学方面的理论依据。它支持通过公会议解决问题的做法,并专门设置了提案箱,征集全体成员的提案并在公会议上进行讨论。它游说其他大学、上层教俗人员,以统一思想,大学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左右了全欧洲的社会舆论。正是巴黎大学促成了一系列公会议的召开,特别是在康斯坦茨公会议(1414年召开)上,除神职人员外,与会代表中有许多神学、教会法方面的博士,会议主要按照地域划分小组,以同乡会为单位讨论表决,然后通过全体会议进行决议,每个同乡会一票。最终,会议结束了天主教会三位教宗公开分裂的局面,同时也认可了教会民族化这样的理念。

大学作为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平台,在获得特权的过程中,保持了自治、学术自由、办学独立等精神,传承了人类文化,满足了社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引领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孕育了人文主义精神、近代科学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阶层结构、政治走向。

三 语言、文学、巫术与艺术

中世纪的语言和文学

语言是一个民族的民族性的表征,是传承文化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增进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

中世纪早期的人们普遍认可希伯来语、希腊语和拉丁语是三种神圣的语言,其他语言都是卑微和野蛮的。欧洲的语言大部分属于印欧语系。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族讲乌拉尔、阿尔泰等语系的语言。印欧语系包括罗曼语族(或称拉丁语族)、日耳曼语族、斯拉夫语族、克尔特语族、波罗的海语族、阿尔巴尼亚语族、印度语族等。

西欧基督教化后拉丁语成为官方语言,是大法官法庭、财政部、皇家事务、议会和御玺的书面用语,也是基督教教会的日常用语和日常记录的唯一用语,专属上层贵族、文人学者、教会人士,凡是想要谋求教牧职务或进入政府部门的人都必须学习拉丁文法。加洛林王朝时期,基于对古代典籍的崇尚,重视拉丁语法教育,并创立了一种简化而灵活的拉丁语书写体和语言规范,有效地提高了书写能力和阅读思考能力。自此,拉丁语统一了基督教世界,重新建立起欧洲与古代罗马以及教父时期知识和文学的联系。这时期很多版本的古典拉丁文学著作流传于世,为西欧发展有创造力的、独立的知识和文学生活奠定了基础。随着宗教改革与民族国家的崛起,拉丁文逐渐式微,成了濒死的语言。

民族语言一直是世俗人群交流的工具,在拉丁文成为官方语言时期,民族语言的使用受到排挤,但是并没有完全消亡。一些地区使用民族语言编纂和翻译各种著作的工作一直在进行。随着商业的发展,经济社会交往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民族意识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政体逐步确立,世俗化进程深入,民族语言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主要工具,也成为世俗界反抗教会的主要工具。12世纪前后,民族语言开始得到官方的重视,打破了拉丁语的统治。如在英国,1258年亨利三世发布的《牛津条例》已用英文写成,宗教会议和议会演讲等也开始使用英语。英语取代法语的地位,并逐步规范为标准英语,重新回到上层。14、15世纪英语被广泛使用,具备读写能力的下层民众也逐渐增加。

用民族语言注释《圣经》更增加了书面语言的传播,可以说是一件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众所周知,《圣经》使整个西方人民有了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共同的文化。它是一部完整的文学,相当于一座图书馆。对熟悉其内容的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任何家庭和社会都能从中找到相应的理智和道德训诫。宗教改革提倡人人自己阅读和理解《圣经》,可以直接与上帝对话,促使各民族国家纷纷将《圣经》翻译成民族语言。《圣经》也被翻译成多种地方语言版本。当一种语言被大家所公认,并被自豪地认为本民族语言不比任何语言差,没有哪种语言可以比本族语言“更优美、文雅、灵活,更善于表达各种思想”时,民族认同也随之确定。

中世纪传世的拉丁文和各地方语言写作的文学作品极其丰富。许多肃穆宏伟的赞美诗以及学者的作品都使用拉丁语。而方言的写作更加体现了作品的多样性,并且流露出强烈的民族感情。此时世俗文学创作可以分解成骑士文学、市民文学等领域。骑士文学就是一切关于骑士生活的文学作品,盛行于11—13世纪,大致包括骑士抒情诗、骑士传奇、骑士小说及后来的反骑士小说,反映了骑士阶层的生活理想、忠勇侠义的情感、浪漫细腻的爱情、基督教徒的纯洁和奉献等主题。

中世纪前期,普通民众没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他们的作品主要是民间故事和口头传说,最初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或者通过以后书写的民谣、箴言、歌曲等流传下来。城市兴起,市民阶级形成之后,市民文学开始成型。其形式主要是幽默诙谐、短小精悍的讽刺诗,借喻和讽喻为主的寓言故事,以及行会合作编排的神迹剧和音乐剧等。在作品中,创作者常常对陈规旧俗、虚伪好色的神甫、精明的暴发户、沉稳守旧的商人、愚蠢的宫廷大臣、狡猾奸诈的骑士等进行讽刺和揶揄,如有关列那狐的故事。中世纪晚期,受到人文主义的影响,无论拉丁文学还是民族语言文学作品都有所发展。史书、书信、诗歌、神职人员编写的指导性书籍、神学家的注释及短论、世俗文学著作、女性的道德指导手册也都是此时文学作品的重要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女性作家的作品也层出不穷。这些受过良好教育的贵族女性通过诗歌和散文等形式抒发情感,展现才华。如克里斯蒂娜·德·皮桑,其作品题材广泛、文体丰富、情感细腻,更对以往反对女性的观点作出了有力的反驳。

 

巫术与迷信

巫术一词来源于法文,原意指那些通过祭祀或某种象征的仪式,借助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对人或事物施加影响。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巫术本身也是人们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一种特定方式,有很悠久的历史。属于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的西班牙北部的平达尔洞穴里刻有多幅以受伤动物为题材的壁画,当是为了祈求狩猎成功的一种巫术。巫师作为巫术仪式的执行者可以用魔法保护他人,以免受到自然灾害、外来者和敌人的伤害。他们也负责改正错误、衡量对错,操控大自然和解释恐怖的现象等,因而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地位。

中世纪的巫术观念主要源自希伯来文明中关于巫术的观念,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逐渐渗透到欧洲。在希伯来那里,巫术被视为罪恶,是受到某种隐藏的邪恶力量的支配,有伤害性的巨大力量。这种巫术运用超自然的力量来施法以达到目的。基督教受新柏拉图主义及其他异教思想的影响,创立了魔鬼信仰理论,认为魔鬼是上帝创造的,是良善败坏的结果,是恶的根源。魔鬼信仰理论认为精通巫术的巫师与魔鬼或精灵交往,沉迷于草药和毒药,与魔鬼订立契约,放弃上帝的信仰和一切宗教活动,换取魔鬼给予的办法和利益,是魔鬼的仆人。因此,巫术与对上帝的信仰是对立的。《圣经》中规定:行巫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当然,最初的教会只将其视为因无知等原因产生的迷信。

12、13世纪,在基督教镇压异端的过程中巫术被列为异端,成为打击的对象,其受打击的范围不断扩大。10世纪一份《主教教规》提出,主教等人必须彻底清查和根除主教区存在的巫术和罪恶,驱除那些实施和迷信巫术的人。这份规定也纳入了12世纪的教会法规中。1233年,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关于惩处异端的谕书中首次将巫术视为异端。1484年教宗英诺森八世在训谕中指示要扫除一切弃绝信仰、将灵魂托付恶魔,通过咒语、魔法等手段从事各种邪恶和犯罪的男女。这是教廷的职责。1487年教会编纂了《女巫之锤》,成为欧洲猎巫运动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巫术的存在与人们对自己和周围世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相联系。对人们而言,世界上的变化许多是不能完全解释清楚的。农民生活交往范围有限,主要集中于他们的庄园以及方圆10—20英里的地方性圣地或集市。因此,他们很容易被闲谈与奇闻所迷惑。教士的布道加剧了人们对魔鬼和巫术的恐惧,对他们而言,地狱的爪牙无所不在,隐藏于田间与住所的各个角落,随时会伤害他们。人们很自然对被称为与魔鬼打交道的人有一种恐惧感。

不难看出,对巫术的认识和态度实际上是基督教竭力维护自己权威的一个重要举措。教士将所谓异端都归于巫术,他们竭力用基督教解释古老的异教习俗与传统,并确定诸多纪念日保留宗教仪式,如施洗者约翰节、五月节等。仪式上神职人员关于圣体的神奇力量以及某些最近领受圣餐的人得到何种好处的说教,大大增强了人们对教会的迷信心理。中世纪广为流传的大量传说、语言、圣徒行传、神话故事,也大大增强了人们对超自然力量的接受。人们逐渐相信,一段弥撒经即可解除人们所受之痛,所犯之罪。11—14世纪民众对宗教表现出极大的狂热。中世纪晚期,教会大分裂,权威受到质疑,异端思想和行为不断涌现,信仰出现危机,社会秩序混乱。在教会和世俗贵族们的说教下,人们自然将社会的混乱归咎于某种神异的东西。民族国家的意识初现,人们找到了更为有力的保护力量。在国家、教会和民众的共同驱动下,一场声势浩大的排巫运动拉开序幕,巫术、巫婆成为这时的牺牲品。

 

艺术

中世纪欧洲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加洛林式、罗马式、哥特式等多种文化艺术形式,体现在建筑、雕刻、绘画、音乐等领域。民间的艺术也处于发展中,并与教会艺术相互影响,逐渐发展为现实主义,艺术作品反映了一个被上帝创造、被人类理解的现实的宗教世界。

各种风格的教堂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建筑成果。加洛林时期借鉴各种传统,建造了保留有罗马风格的教堂,体现了加洛林艺术对古代希腊罗马传统的有意识的回归。著名的建筑就是位于德国西部的亚琛大教堂。整座教堂实际只有大约50英尺宽,为加洛林式的八角形建筑,装饰华丽,内部结构以圆形拱顶为主。穹顶技术源于古罗马式样,巨大的圆形拱顶和高耸的尖塔,昭示了此后罗马式和哥特式风格的走向,也体现了此时期力求使建筑成为宗教和皇家思想之间的一种联系的愿望。

比萨大教堂

罗马式建筑兴起于9—15世纪,是欧式基督教教堂的主要建筑形式之一,具有线条简单、明快,造型厚重、敦实,严肃的特征。教堂内部没有过多的装饰。这种样式的建筑理念主要源自《基督教地志》里对世界的认识和观念:天和地组成宇宙,大地是浮在水面上的一块平地,上面是天空的穹顶。因此罗马建筑一般建有圆形拱顶,内部采用穹顶设计,尽量扩张空间。宗教题材的雕刻作品被用来装饰柱头和门上的圆拱,融入教堂的整体结构中。其中部分建筑具有封建城堡的特征,体现上帝的权威。罗马式在英国也称诺曼式,英国伦敦塔中的白塔是典型的诺曼式建筑。晚期,罗马式建筑在意大利复兴,如建筑于曼图雅的圣安德烈大教堂,再现了5世纪圣萨比那修道院的恢宏风格。雕塑作品也转向对完美人体轮廓的重视,如多纳泰罗的《大卫》以罗马时代的雕塑为范本设计。

12—14世纪西欧出现了多种文化因素的合流,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模式,即哥特式文化。哥特式这个名称是15世纪的人文主义学者、哲学家瓦拉(Valla, 1406—1437年)给予的,他曾经运用拉丁语语法和修辞学理论确定“君士坦丁赠礼”是8世纪伪造的文件,从而削弱了教廷的权威。他用唯美主义的观点来评价12—14世纪的建筑风格和艺术,认为其是一种不可理解的、不规范和不规则的形式,他称之为哥特式,与罗马式的建筑风格和艺术加以区分。早期哥特式吸收了拜占庭建筑风格的特点,更突出宗教的特点,注重高度和垂直的、上升的感觉,以带肋拱和飞拱的尖十字拱顶,取代了罗马式的圆形拱顶和拱门,显得更为纤巧。修长的立柱、主墙之外的飞扶壁增强支撑顶部的力量,整个外形高耸挺拔、直插云霄,以示无限接近上帝。中世纪晚期,这种垂直向上的风格进一步被强化,更为狂热地崇尚垂直的线条,打破了早期接近上帝的诉求和作品比例之间的平衡,注重用宗教的意识内容装饰教堂。不再用沉重的石头墙壁,而是安上美丽的花窗:细长的窗户被称为“柳叶窗”,圆形的被称为“玫瑰窗”;由各色的小玻璃片组成的彩色玻璃镶嵌其中,教堂内部透入连绵不断的阳光,如同令人炫目的玻璃花朵朵绽放,使人置身在光影交错的梦境之中;玻璃上用黑瓷漆精心绘制各种图案,由铅丝连缀制成轮廓线,以圣经故事为主题,意在使每一位虔诚的信徒都能看懂《圣经》的内容。这种装饰在艺术史上无与伦比。英国的索尔兹伯里大教堂有英格兰最高的尖塔教堂之誉。德国的科隆主教堂也是哥特式教堂的典范。哥特式建筑带动了手工工艺的发展,如彩绘玻璃、手抄本的装饰画、雕刻艺术、铜版画,等等。这些手工艺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圣经》人物的刻画。哥特式的雕刻作品也都是高而纤瘦,平静温和,面带微笑,被摆放在大教堂外部。

中世纪绘画受基督教禁欲主义与来世思想的影响,采用夸张、变形等手法,极力表现所谓的精神世界,往往流于概念化和公式化,缺乏真实性。当然,在不同地域也形成不同的美术风格。西欧各国的绘画也都带有本民族原始艺术的明显烙印。绘画作品也与建筑风格相一致,并融于建筑艺术风格之中。装饰性雕塑、镶嵌壁画与彩色玻璃窗画,以及圣经、文学作品的插图画和各种小型艺术等,又赋予中世纪美术以丰富多彩的面貌。

法国博韦大教堂

中世纪的音乐由于基督教而取得了不寻常的发展。8—10世纪罗马教廷统一教会的典礼音乐:最初大概是原封不动地采用了从犹大王国传来的形式,即歌唱圣诗、朗诵圣经,属于纯粹的声乐。罗马式音乐是这时期重要的音乐形式之一,以齐唱形式为主,无和声、无伴奏,通过教堂天井的回音产生庄严的和声感,主要表现淳朴、清丽的宗教感情,与罗马风格的教堂建筑相辅相成。格雷戈里圣咏是这种形式的代表,它是教宗格雷戈里一世收集的拉丁文教会歌曲,主要内容都是圣经故事,无伴奏、无固定节拍、平稳进行的单声部音乐,即兴式的,而且是纯男声,呈现出朴素的风格。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四种教会调式及其变格调式。此后的圣咏出现了对唱的形式,键盘乐器和音乐记谱法也逐渐发展起来。民间的音乐作品在各自地区独立发展,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形式和风格,在中世纪中期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并被大量记载下来。多种器乐都在世俗音乐中得到很好的发展。14世纪出现复调音乐形式。在意大利,世俗音乐依体裁划分成牧歌、狩猎歌、舞曲等。第一所称为“歌唱班”的教授圣咏的音乐学校出现在罗马。